环执法〔2021〕54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11-15 23:21:00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环执法〔202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中的主力军,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履行执法职能,推进执法机构示范单位建设

(一)规范机构职能。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稽查考核;要进一步理顺与统筹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和执法事项,规范运行机制。

设区的市级执法机构要强化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统一执法,同时要加强所辖区域内执法业务的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探索“局队站合一”运行方式。

(二)开展规范化示范单位建设。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大胆探索、积极创新,从工作流程、人员管理、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执法效能等方面组织执法机构开展规范化示范单位建设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头作用。生态环境部对成效突出的示范单位通报表扬,并总结经验,出台规范化示范单位建设标准。

(三)提升执法支撑能力。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高校等机构,围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重点、难点,加强分析研究,不断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机制,提高执法能力。鼓励各地加强执法研究能力建设,推动执法理论与实践的融合提升。

二、全面提升装备水平,推进执法队伍现代化建设

(四)全面统一着装。生态环境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本省实际明确着装范围,协调督促落实经费保障,按要求全面完成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工作。

(五)加强装备配备。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年版)》的要求,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制定配备方案,落实配备资金,力争2022年底前基本配齐配全执法装备。

(六)加快信息化建设。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2022年底前完成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和应用的全覆盖。完善环境行政处罚系统功能,推动环境行政处罚全链条电子化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规范要求,拓展移动执法系统功能,实现指挥调度、执法检查、案件办理、稽查考核一体化。建立健全以移动执法系统为核心的执法信息化管理体系,并与排污许可、建设项目管理等平台互联互通。生态环境部定期通报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

三、全面提高人员素质,推进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

(七)优化人员结构。到2025年,执法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达到90%,取得法学类或生态环境相关专业学位的应达到50%。设区的市级执法机构应争取配备1名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执法人员。执法机构新招录的人员原则上应在一线执法岗位锻炼1年以上,县(区)级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一线执法工作经验。

(八)完善培训体系。生态环境部制定培训大纲和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负责对本级和省级执法机构人员、市级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县级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培训。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其他执法人员的培训。生态环境部实施“百千万执法人才培养工程”,“十四五”期间要培养100名优秀执法培训教师,1000名执法领军人才,10000名执法骨干人员。各地要完善继续教育等政策措施,支持执法人员参加脱岗培训。

(九)注重实战练兵。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全年、全员、全过程”要求,建立执法大练兵制度。常态化开展知识竞赛、案卷评查等工作。建立一批实战练兵基地,分行业开展模拟现场执法,培养一批行业执法能手。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丰富练兵方式。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军训队列活动。

(十)完善执法资格管理。生态环境部积极协调相关部委推进建立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制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统一负责执法证件的管理,严格审查申领人员资格,严格组织培训、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发放执法证件。

四、注重建章立制,推进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化建设

(十一)强化党建引领。生态环境部和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持续推进党的建设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在监督帮扶、交叉执法等专项执法中,建立临时党组织,实现党组织对执法工作领导与管理的全覆盖。

(十二)加强执法稽查。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执法稽查职能,将现场执法规范性、执法案卷质量、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使用、执法公示制度和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情况、执法着装规范等作为稽查重点内容,建立健全稽查长效机制。

(十三)强化纪律约束。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查处工作登记报告制度,实行干预留痕和报告。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执法人员廉洁守纪承诺制度,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纪律要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树立执法队伍风清气正、求真务实的良好形象。

五、严格依法执法,推进激励执法人员履职尽责的保障体系建设


(十四)建立健全立功表彰奖励机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对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在查办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参加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活动保障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记功、嘉奖。对在日常执法、监督帮扶、查处大案要案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等奖励。

(十五)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制定容错的正面清单与纠错的对策清单,主动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关和部门沟通,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对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对符合免责条件的要按程序予以免责;对已按程序容错纠错的执法人员,坚持信任使用,切实保护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执法人员。

(十六)做好职业保障。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为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依法为执法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鼓励为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执法人员提供健康体检、疾病预防和心理调节帮助。对在日常执法、交叉执法、监督帮扶等工作中突发疾病或受到意外伤害的执法人员,要给予必要的医疗、保险保障。积极探索出台执法岗位津贴标准。

六、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策措施全面落地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支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执法队伍建设和资源配置要求,建立健全队伍建设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将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新技术应用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执法监管能力与执法工作实际需求相匹配。

(十八)积极宣传引导。生态环境部和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总结推广各地执法队伍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更好发挥示范带动效应。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渠道,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正面宣传报道,展现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弘扬主旋律,进一步提升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





 

生态环境部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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