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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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239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长 倪岳峰
2018年4月28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对因改革影响机构合法性和执法合法性的规章尽快予以清理,现决定废止1999年11月23日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7号公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和2006年1月28日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5号公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链接:https://www.waizi.org.cn/doc/34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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