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税〔2020〕510号《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7-08 22:10:05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吉财税〔2020〕510号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各市(州)税务局、长白山开发区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促消费扩内需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26号)精神,聚焦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精准帮扶我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助力纳税人复工复产、共克时艰,现就免征地方权限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支持范围和执行口径。

(一)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上述免税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上述免税政策。

(三)上述政策可与纳税人已依法享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政策性优惠同时享受,先适用其他优惠政策,再适用该免税政策。

二、简化相关资料和流程。

(一)申报即享受。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判别、申报享受,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租赁协议等相关佐证资料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登录吉林省电子税务局通过网上申报办理,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或代开租赁发票时现场办理免税事宜。

(三)退税管理。对符合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税款,纳税人已经缴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以后应纳的税款中.抵扣或予以退税。

三、加强宣传辅导和效应分析。

各地要主动向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和辅导,丰富政策宣传形式,提升宣传覆盖面,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办理。同时要做好政策落实跟踪,对纳税人应享未享、不应享受而享受税收优惠等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全力保障政策精准落地,齐心协力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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