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疫情期间12366热点问答

浏览量:          时间:2020-04-20 18:51:19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疫情期间12366热点问答





 



社会保险费类



问题一、社保费个人缴费部分是否也免征?

答:社保费个人缴费部分不能免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规定,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免征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问题二、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社保费可以缓缴多久?

答: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问题三、疫情期间社保是哪三项单位缴纳免征,免征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规定,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免征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问题四、疫情期间湖北省社保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和《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规定,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优惠政策可以概括为免、减、缓、延四方面措施。

免,就是从2020年2月起,我省可以对各类参保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的期限不超过5个月,免征的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

减,我省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缓,就是在实施减免政策的同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的经营压力。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延,就是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也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问题五、社保可以延期多久?

答: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规定,社保可延期在当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滞纳金。

问题六、疫情期间湖北省医保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规定,我省医保的优惠政策可以概括为减、缓、延三方面措施:

减,我省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缓,就是在实施减免政策的同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进一步减轻困难企业的经营压力。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延,就是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也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问题七、请问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需要申请提交什么材料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八期)》第13问规定,企业享受社保费减免优惠政策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只需按原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直接享受。

问题八、社保费不能按期缴纳是否有滞纳金?

答: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和《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可延期在当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各统筹地区在实行职工医保减征政策的同时,可继续实行原已出台的缓缴政策,也可在减征期限结束后实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问题九、企业社保费减免单位缴纳部分,是直接减免还是先缴后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八期)》第14问规定,符合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企业,在申报时直接享受减免政策,不需要先缴后返。

问题十、社保费减免5个月,是每个月都需要我们提申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八期)》第16问规定,对于减免政策享受,您不用额外提出减免申请,更不用每月都提出申请,只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即可。

问题十一、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们公司所在地区对医保缴费执行了缓缴政策,还能享受减半征收政策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八期)》第19问规定,如果您公司所在地区出台了职工医保费减征政策,而且对医保缴费执行缓缴政策,减征政策和缓缴政策可以叠加使用。

问题十二、2月份已经缴的钱也可以退费,如果不选择退费,能不能抵缴3月份的应缴费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八期)》第22问规定,为了切实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于已缴纳的符合减免条件的费款,相关部门将优先选择直接退费。

对于多缴的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如果您是中小微企业,各地人社、税务部门会根据当地实际,直接发起退费,无需您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如果您是大型企业,会根据您的选择,直接退费或者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对于多缴的职工医保费,各地医保、税务部门会根据当地实际直接发起退费,或者根据您的意愿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问题十三、这次减免企业社保费,我个人社保缴费会中断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八期)》第23问规定,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只针对单位缴纳部分,企业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同时,为确保缴费人的社保权益,有关部门也已经明确,实施减免或缓缴政策,不影响缴费人社会保险权益。因此,您的缴费记录会连续计算,您的权益不受影响。

问题十四、灵活就业人员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八期)》第27问规定,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针对的是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是以个人身份参保,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

问题十五、我省此次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答:根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规定,对省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各地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减半征收。

问题十六、我省此次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减征期限是多久?有无缓缴政策?

答:根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规定,明确减征期限: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期限为5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政策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明确缓缴政策:各统筹地区在实行减征政策的同时,可继续实行原已出台的缓缴政策,也可在减征期限结束后实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问题十七、灵活就业人员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针对的是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是以个人身份参保,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

问题十八、请问免征期内,参保单位的个人缴费部分也可以免征吗?

答: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阶段性免征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4号)规定,免征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问题十九、延期缴纳社保费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及个人应尽量采取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网上办、邮件办”等方式“不见面”办理各类社保经办业务,并采取“网上办,非必须、不进厅”的“非接触式”方式办理社保缴费,尽量选择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网上办理途径。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也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涉及核定征缴类业务,免收滞纳金。

问题二十、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同时,企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要继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据实办理增员、减员等状态变更,按规定进行社保费申报。各地人社、医保、税务部门将提前做好信息系统准备,方便企业精准享受减免政策,严格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扣除减免费款后进行缴费。

问题二十一、受疫情影响,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可以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和条件由各地人社、医保部门明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企业所得税类

 



一、一次性扣除

问题一、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因为疫情的原因,为了扩大生产,购买了一台二手的设备,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购买的二手设备也属于新购置的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一次性扣除。

问题二、请问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中,购置设备的扣除金额受500万元限制吗?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元,均能在税前一次扣除。

问题三、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扣除政策,如果企业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这个是否能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呢?

答: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口径一致,“购置”仅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取得固定资产的形式。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不属于上述两种形式,不适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问题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暂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问题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如何申报享受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九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二、延长亏损

问题六、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产生较大亏损,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问题七、哪些行业属于困难行业?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问题八、困难行业企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需要提交资料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三、捐赠支出

问题九、在疫情期间企业进行了物资和现金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有特殊的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问题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中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指什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怎么理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对符合县级及以上的条件且属于国家机关范围的政府部门,不论哪个政府部门(如民政局、卫生局等),捐赠者通过他们捐赠的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就可以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问题十一、企业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企业根据9号公告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问题十二、企业应如何申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件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问题十三、企业在第一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第12问规定,企业可在第一季度申报享受,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有关要求,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A201010相应行次,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其他优惠

问题十四、企业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支出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在年度申报时应当报送哪些资料?

答: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企业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五、其他扣除

问题十五、疫情期间,公司给员工发放防疫物资,如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可以。根据《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第5问规定,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发放现金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疫情防控、保护员工安全健康购入的口罩及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于税前扣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十六、疫情期间企业在网上采购了消毒用品,但是无法取得发票,还能进行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问题十七、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六、征收管理

问题十八、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文件明确前,仍按照2020年5月31日掌握。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增值税类

 



问题一、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3月至5月增值税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因此,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3月至5月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和暂停预缴增值税优惠。

问题二、在疫情期间为医院提供的餐饮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因此,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在疫情期间向医院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问题三、公司购买了一批物资直接无偿捐赠给定点医院是否能享受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你公司购买的物资直接无偿捐赠给定点医院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问题四、必须是捐赠医疗物资才能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纳税人无偿捐赠医疗防护物资以外的其他货物用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也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问题五、防疫期间提供洗车服务,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洗车服务所属的居民日常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疫情期间提供洗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问题六、湖北地区纳税人是否开具征税普票也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还是需要开具免税普票才可以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七期)》第15问,湖北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第15问,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

问题七、网约车公司提供客运服务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属于上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因此,你公司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根据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问题八、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第16问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九、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

问题十、增值税异地预缴疫情期间有什么新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问题十一、小规模纳税人在3月份开的专票也是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问题十二、我公司是快递公司,在疫情期间有为居民送菜、油、米等生活物资,取得的收入能免征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因此,你公司在疫情期间为居民送菜、油、米等生活物资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问题十三、纳税人为医院运送防护服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2月14日和2月18日,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先后在官方网站公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按照8号公告要求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其中包括医用防护服。因此,纳税人为医院运送防护服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题十四、疫情期间餐饮服务有何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因此,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在疫情期间提供的餐饮服务,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问题十五、疫情防控期间小规模纳税人有出租不动产5%征收率的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出租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因此,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收入不能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情况满足上述规定的,其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题十六、酒店行业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第18问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这两项应税行为,均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问题十七、非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此次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七期)》第1问规定,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文件规定,该政策适用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题十八、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问题十九、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的免税政策,1月份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将发票收回或者开具红字才可以享受优惠?是否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4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先享受免税,在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再开具红字发票?后续享受优惠如何开具普通发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问题二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是否有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纳税人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问题二十一、新冠肺炎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月到5月期间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发票怎么开具?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问题二十二、企业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8号、9号公告免增值税的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问题二十三、我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关注到近期国家出台了对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你公司可对照上述增值税税目注释享受相关免税政策。

问题二十四、新冠肺炎期间,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2月底之前取得的收入,适用的征收率是多少?发票如何开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二十五、新冠肺炎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

问题二十六、我公司是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这次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中对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下游企业因为抵扣的需求,会要求我们开具专用发票。请问,我们可不可以放弃免税,开具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因此,你公司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免税优惠;也可以放弃免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专用发票。

问题二十七、企业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8号、9号公告,但是已经按照征税申报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财产和行为税类


 


问题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于疫情房产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规定,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问题二、疫情期间湖北省的企业房产税是否有减免?

答: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规定,支持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问题三、疫情防控契税有何优惠?

答: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规定,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问题四、物流企业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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