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有关税费征管事项的通知》(2022年1月14日)

浏览量:          时间:2022-02-07 02:46:56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有关税费征管事项的通知






市局系统各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支持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天津市所辖区域内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平稳有序办理税费申报及缴纳业务,现就2022年1月份税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1月份税费(各项社保费除外)申报期限暂延长至2022年1月25日。

二、请各单位积极引导纳税人最大限度通过电子税务局、天津税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渠道办理税费业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建议其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理申报缴费,企业缴费人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缴费;城乡两险、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建议其通过微信、支付宝、天津税务APP等方式办理申报缴费。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通过引导纳税人预约办税,实现分时分批错峰办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三、纳税人在天津市各办税服务场所办理实名事项的,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

四、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因疫情影响需要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的,可登录天津市电子税务局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按相关规定预缴税款。

五、因疫情影响的中风险、高风险地区纳税人以及中风险、高风险以外地区个别纳税人因医学隔离、区域封闭等防控措施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资料的,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六、因疫情影响的纳税人在1月份申报期内未进行税费申报,在2月份被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上报市税务局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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