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医保发〔2020〕17号《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19 12:18:26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沈医保发〔2020〕17号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我市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对各类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机关事业单位不在减征范围。

二、减征措施

(一)减征期限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5月为期4个月。

(二)对减征时段内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三)对于自2020年2月已经正常缴纳职工医保费的,需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对于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如参保单位愿意,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四)2020年2月已经缓缴职工医保费的,按减半征收政策重新核定应缴额,并在3月缴费时进行补缴,单位补缴费用到账时补划在职职工个人账户。

(五)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办发〔2020〕5号)有关要求,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协同,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全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医保经办机构要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三)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基金运行风险。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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