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通〔2025〕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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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郑政通〔2025〕2号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依法审查,现将郑州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通告如下: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郑州市教育局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郑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郑州市公安局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司法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郑州市乡村振兴局)

郑州市水利局

郑州市林业局

郑州市商务局

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郑州市中医药管理局、郑州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郑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郑州市审计局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市知识产权局)

郑州市体育局

郑州市统计局

郑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郑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郑州市文物局

郑州市园林局

郑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郑州市新闻出版局

郑州市档案局

郑州市机要保密局(郑州市密码管理局、郑州市国家保密局)

郑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郑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郑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郑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郑州市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

郑州市招生考试中心

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

郑州市医疗保障中心

郑州市林业工作总站(郑州市森林防火中心)

郑州市自然保护地事务中心(郑州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三、相关要求

(一)本市由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二)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调整、职能变更,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郑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后,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三定方案”等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落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持续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单位的通告》(郑政通〔2016〕43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郑政通〔2022〕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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