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22〕19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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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武政规〔2022〕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支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日




武汉市支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持续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我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进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壮大提升文化产业实力,奋力打造文化繁荣的新时代英雄城市,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发展

(一)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投资奖励。鼓励本市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投资符合重点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项目建成运营后,按照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重点文化企业总部引进奖励。支持具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及服务业企业50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等投资背景的中央文化企业以及上市文化企业,在本市设立全国总部或者省级以上区域总部。对市文化产业与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联合认定的新引进重点文化企业总部,分别给予全国总部200万元、区域总部100万元开办奖励。对具有显著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支持文化市场主体发展

(一)新进库文化企业奖励。对上年度新进入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库、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且年度盈利的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含5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1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入库文化企业营收增长奖励。对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在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库的企业,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含10%)至30%,给予15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含30%)至50%,给予2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含50%),给予30万元奖励。

(三)重点文旅活动补助。对我市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在武汉景区举办的经认定的重点文化和旅游活动(含实景演出、节庆活动等),经审核确认举办活动实际支出费用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给予补助。每个经认定的重点文化和旅游活动主(承)办单位给予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个活动可享受补助的次数不超过1次。

(四)电影院线补助。对年度票房超1亿元的本地区电影院线,按照该电影院线年度票房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支持数字创意产业发展

(一)电竞俱乐部落户武汉奖励。对于持有英雄联盟LPL职业联赛、王者荣耀KPL职业联赛、和平精英PEL职业联赛等职业联盟赛事席位且赛事主场落户在本市的职业电竞头部俱乐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重点数字创意产业园区改造建设奖励。支持通过工业厂房改造、保护性开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转型发展数字创意产业园区。对于改造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改造后新增入驻文化企业数超过30%(含30%)、新增入驻办公人数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园区,按其改造升级投入费用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影视产业发展

支持在本市取景摄制、展现新时代英雄城市形象的优秀电影(含动漫电影)、电视剧(含纪录片、动画片)、短视频作品。电影作品票房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按照票房收入的2%给予第一出品方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电视剧作品在中央电视台或者省级卫视首次播出,按照作品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第一出品方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短视频作品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首次播出且点击量过亿的,给予短视频第一出品方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在本省立项、备案,且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影、电视剧作品,获得电影、电视剧国际重要奖项或者国家级大奖(“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金鹰奖、飞天奖、星光奖等)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围上述奖项的影视作品每部奖励50万元。

五、支持对外文化贸易发展

对外文化和旅游贸易企业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境外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美元的,按照境外年销售收入总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本政策中的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须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政策规定的多项扶持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和“次年申报奖补”的原则给予扶持。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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