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规〔2022〕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3-09-28 03:3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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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规〔2022〕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减轻困难群众生活负担,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以上人员简称困难群众),可以申请享受以下消费性减免和补贴待遇:


(一)租住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纳住房租金。


(二)免缴由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


(三)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收取的居民生活用水费用,每人每月平均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的,按每立方米0.7元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第一阶梯水价计收。


(四)自本市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7元污水处理费补贴。


(五)使用管道天然气,在一个年度周期家庭用气量在320立方米以内(含)的,按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的60%计收,超出部分按对应居民生活用气各阶梯气价计收。


(六)已建成住宅(拥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需加装管道燃气设施并由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安装服务的,可享受一次安装管道燃气设施优惠,每户按不超过2200元(含)的标准据实减免,实际费用超出该标准的部分由用户自行解决。


(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每户每月的用电量,由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15千瓦时的免费电量后,再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对于当月用电不足15千瓦时的,按照实际用量扣减。


(八)使用中国广电广州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有线电视网络的,特困人员免缴主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其他困难群众按每户10元/月计收主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具体按中国广电广州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省、市、区其他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可参照上述标准或者按省、市、区有关优惠规定执行。


(九)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具体按我市有关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上述各项减免和补贴项目的执行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公布相关项目的具体操作办法或办事指引;按照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有关规定,向相应的职能部门申请信息共享,通过电子证照等认证方式办理业务;适时在“穗好办”政务服务平台上线有关减免和补贴项目的申办服务,切实减轻群众办事负担。


上述各项减免和补贴项目的标准因价格政策发生变化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变化情况及时函告市民政部门。


三、对于需享受本政策相关消费性减免和补贴优惠待遇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应当由其审核认定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确定。


市民政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困难群众名单信息,按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更新至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


四、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困难群众,自救助供养待遇生效之日起可到各执行部门或单位公布的办事窗口申请办理消费性减免和补贴项目。已在“穗好办”政务服务平台上线申办服务的项目,困难群众可直接进行线上申办。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的污水处理费补贴不需另行申请。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其污水处理费补贴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消费性减免和补贴项目的家庭住址应当与申请人有效证件上记载的居住地址,或通过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获取的申请人居住地址一致。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困难群众,不重复享受第一条中相同项目的消费性减免和补贴优惠待遇。不再符合的,自作出终止救助决定之日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对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至第(八)项所涉及的优惠待遇,在本通知印发前已按供养意愿书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的困难群众,自本通知印发之日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在本通知印发后按供养意愿书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的,自入住之日的次月起不再享受。


六、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和增城区污水处理费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其余六区由市财政负担。其他消费性减免和补贴项目,由执行部门或单位自行负担所减少的收入。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鼓励其他房产物业出租管理企业、自来水企业、管道燃气企业、供电企业、有线电视网络运营企业等参照本通知,为困难群众提供消费性减免或补贴等优惠项目,具体优惠措施由企业自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18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2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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