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人社发〔2021〕38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1-12 11:03:05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






甬人社发〔2021〕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1〕25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就业渠道,促进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健康发展,强化灵活就业服务保障,促进实现共同富裕,现就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灵活就业管理

(一)灵活就业形式。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本通知的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营业执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的就业形式。(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灵活就业登记。劳动者从事灵活就业、有相对稳定收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的,可于实现就业后60日内到就业地或户籍地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或线上平台(宁波人社智服通或浙里办)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填报个人信息、灵活就业内容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无需提供就业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可按规定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中任意一地办理失业登记。(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三)规范劳动用工。企业招用劳动者,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进行劳动过程管理的,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

(四)加强审批管理服务。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牵头单位:市政务办,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在政府指定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动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移动出行、网络零售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推动灵活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家庭装饰装修、家庭服务等行业提质扩容,增加灵活就业机会。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能力。(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服务业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灵活就业技能技术

(七)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将通过企业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的网约配送员、家政服务等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优质培训机构提供餐饮、养老、家政“技能+创业”培训包服务,提升灵活就业人员服务能力。(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做好职称评定工作。畅通灵活就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渠道,灵活就业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评审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四、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

(九)完善养老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在我市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在办理就业登记后,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市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我市居住证满1年的、未在异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平台企业可按照《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和《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规定为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平台企业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争议处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配套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以个人身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灵活就业公共服务

(十二)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在城市安居。放宽灵活就业外来劳动者的落户门槛,将灵活就业人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纳入租赁落户、居住就业落户的保障范围,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同城”待遇。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为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融入城市提供住房保障。畅通租赁房屋常住的灵活就业人员在集体户口落户渠道。(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子女享有教育便利。推动农村地区和城市新增人口集中地区补齐学前教育资源短板,完善投入和成本分担机制。加强对区域内义务教育的统筹,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应入尽入,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或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打造宁波市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平台,开设灵活就业专区。紧扣休渔期、农闲期等阶段性用工需求,健全完善线下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基层作用,全面搜集灵活就业求职需要,及时加强岗位匹配推荐,上下联动促进尽快就业。有人事档案转接需求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就业登记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十五)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引导用人单位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开展权利义务协商,合理确定服务时间、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基本权益。协商不一致的,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工会组织和调解组织要依法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权益保护,让其在甬乐业安居。(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举措,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着力消除制约灵活就业发展的各种制度障碍,为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提供有力保障。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省出台新政策的,按新规定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宁波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局 宁波市政务服务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市总工会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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