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办〔2021〕6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强巩县石窟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2-09 20:20:12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强巩县石窟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2021〕68号






巩义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郑州市加强巩县石窟保护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30日







郑州市加强巩县石窟保护利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37号),切实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提升研究水平,深化科学研究,坚持保护第一,推进合理利用,全面加强巩县石窟保护利用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保护规划

1.委托专业单位根据新情况对《巩县石窟文物保护总体规划(2009-2025)》进行研究修编,按程序报省政府公布实施,为巩县石窟保护利用提供规划依据。

2.结合巩义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将巩县石窟历史文化遗产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大规划执行力度,控制、协调周围景观环境风貌。

(二)切实加强保护力度

1.健全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充实巩县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力量,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核查完善巩县石窟“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档案,进一步完善巩县石窟基础信息采集、登录。

2.加大资金投入,设立专项资金,大力支持巩县石窟的日常维护和隐患排除、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工作。

(三)统筹强化安全体系

1.加快实施巩县石窟安防工程。根据已批复的方案,加快实施巩县石窟安全防范技术工程,实现巩县石窟安防全覆盖,进一步增强安防能力。

2.健全文物保护责任体系。将文物安全纳入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文物安全工作市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保护管理责任义务,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实施巩县石窟安全直接责任人公示公告制度。

(四)加快提升配套服务

1.加快实施巩县石窟环境整治工程。重点做好石窟山体加固、零散石刻保护房、碑廊等周边环境整治。坚持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加强日常养护和检测,提升巩县石窟保护能力。

2.完善巩县石窟标示解说系统、游客服务设施。坚持发展旅游以保护为前提,避免过度商业化、娱乐化。落实限时限流、预约服务等方式规范引导参观活动。

(五)筹备建设数字展馆

1.进行巩县石窟专项调查。邀请专业团队开展巩县石窟的保存现状、管理情况、环境因素、存在险情、潜在威胁等方面进行详细的现场勘察研究。

2.启动巩县石窟数字化保护工程。委托资质单位对巩县石窟五个洞窟,三尊摩崖大佛,一个千佛龛,7743尊造像等文物资源进行三维激光高精度扫描和信息化处理,建立巩县石窟数字化信息和文物模型数据库。

3.筹备巩县石窟数字展馆。以高精度扫描和信息化为基础,加快展厅、传统媒体、网络、移动终端等硬件建设,充分利用多媒体、数据可视化、网络化、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一切适宜的高科技手段,多种方式展示巩县石窟历史和文物信息,服务公众了解巩县石窟历史、文化、艺术重要价值等多方面文化需求。

(六)持续加强科研工作

1.结合巩县石窟展示利用、石刻文物保护、数字化复原等专项工作,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加强日常培训,推动专职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向佛教考古研究与文物保护方向转变,培育石窟保护研究专业人才队伍。

2.积极与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合作,举办巩县石窟文化学术交流活动。结合巩县石窟文物保护工程主动开展考古调查、研究等工作,推进石窟考古研究。

(七)系统做好宣传展示

1.定期开展文物法律法规进村(社区)入户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册等手段加大对巩县石窟历史价值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形成人人参与、群防群治的文物保护工作局面。

2.以国际古迹遗址日、博物馆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黄河文化月等重大节庆、活动为契机,通过积极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巩县石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将文物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巩县石窟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督促落实,实行巩县石窟保护情况通报制度。

(二)强化投入保障

建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投入保障机制,规范经费管理和预算执行提高使用效益。统筹利用国家、省级和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实施巩县石窟保护项目。由县区投资的超过5000万元(不含土地)的新建项目,市财政给予投资概算40%的一次性补助。

(三)严格资金监管

严格按照核定后的项目预算控制数推进项目实施,各级专项支持资金不得重复评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或擅自调整项目实施方案、采购需求、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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