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办字〔2018〕18号《江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浏览量:          时间:2019-01-01 08:26:20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办字〔2018〕18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为切实提高我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准确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科学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立足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

创新机制,健全制度。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执行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强化监管,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通过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主要任务

(四)明确各方责任

1.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省环保厅要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督促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对被生态环境部和省环保厅约谈的市、县(市、区),省环保厅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按程序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生态环境部、省委和省政府,有关情况抄报省委组织部。

2.监管责任。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或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全过程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严厉打击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对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强化信息沟通,定期互相通报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将相关违法违规环境监测机构及责任人员的不良记录上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分别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不良记录清单的环境监测机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投标。

3.监测机构责任。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做到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排污单位责任。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按规定将自行监测方案、上年度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等相关监测信息上传至环境保护部门网站进行公开。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

排污单位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要在自行监测平台上对外公开委托信息,认真核实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资质,对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保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监管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在向排污单位出具报告或数据的同时,应提供有关采样、运输、分析、监测等方面的原始记录、数据等材料。

(五)强化防范和惩治

1.防范不当干预。依据国家对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细化情形认定、查处程序和处理规定。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环境监测数据和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坚决查处。向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行为视为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上行为涉及需追究责任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要履行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六)规范环境监测行为

1.依法开展监测。认真落实《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依据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规范,努力建设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全面覆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健全全省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等问题。

2.统一信息发布。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

3.落实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

4.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实现全省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环境保护部门不再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要按规范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七)严惩弄虚作假行为

1.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因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或者省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2.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处罚。

3.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和立案侦查等执法司法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三、保障措施

(八)完善法规制度

进一步完善我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托环境保护部门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按照国家部署,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

全面开展环境质量和排污单位监测数据自动化及联网工作,推进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标准化建设,确保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等有关信息直传生态环境部平台。

(九)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能力建设,提升全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建设省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控制中心,在赣南、赣东、赣西和赣北建设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控制分中心,构建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平台,实现对环境质量监测活动全过程监督,确保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能够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

(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和工作经费。

(十一)强化高新技术应用

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卫星遥感、传感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动天地一体化环境监测,实现从传统环境监测向生态环境监测转变,加强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建立环境监测活动全程视频监控,推行远程留样等技术,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及追踪定位。鼓励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开展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和大数据分析;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支持高科技产品和技术手段在环境监测领域推广应用,积极培育生态环境大数据产业。积极开展国际和省际交流合作,提升全省环境监测技术创新能力。

(十二)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和本实施方案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通过各种有效方式,组织相关部门、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施运维机构工作人员深入系统学习,切实提高相关人员对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综合运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和信息传播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适时曝光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强大震慑力,在全社会形成促进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的良好氛围。

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十三)推进联合惩戒

逐步建立我省环境信用体系,推行“黑名单”制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推动形成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环境保护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有效联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地生效,为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强支撑。省环保厅要把各地落实本实施方案的情况作为我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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