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人社发〔2016〕19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12 02:56:38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6〕1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西咸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分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人社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我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全省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国家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7%,个人缴费比例由0.5%降至0.3%。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二、工伤保险。各地在继续严格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6号)规定费率的基础上,根据2015年底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再进行分类调整:

1、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30%。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2、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按照国家和我省浮动费率政策执行。

3、陕西煤业化工集团、中铁一局集团、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西延铁路公司等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复后执行。

三、生育保险。各地要继续严格落实人社部、财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9号)规定费率。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须将费率调整到0.5%以内,并在此基础上下浮50%。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四、工作要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政策,夯实工作责任,真正支持企业发展。要加快实施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全力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实现各类人群全覆盖。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大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市(区)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区)在费率调整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反馈。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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