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发改高技〔2024〕232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高技〔2024〕23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数字产业“十大工程”,有效发挥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在推动我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了《山东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山东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数字产业“十大工程”,发挥重点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带动作用,打造产业发展新优势,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我省数字产业“十大工程”范围,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论证,以省发展改革委文件下达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确定
第三条 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申报,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制定并发布申报通知。申报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原则上应属于我省数字产业“十大工程”范围,即集成电路、高端软件、先进计算、数字终端、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空天信息、云服务大数据、能源电子、新型电子材料等领域。
(二)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数字产业相关规划、产业政策要求。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
(三)项目原则上为单个独立项目,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赋码,无代码项目不予报送。
(四)项目技术条件成熟,产业化确定性高。建设规模合理,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扎实,能够依法合规如期开工建设并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准备项目具有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的合理预期。
(五)项目单位实力雄厚,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人才支撑;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安全生产、企业经营、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第四条 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经济实力、行业地位、经营规模、主营产品、技术积累、管理和研发能力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主要包括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区域集群优势、市场前景、项目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项目团队负责人及骨干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可持续发展情况、总投资及投资构成、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经济社会效益、项目示范带动作用等。
(三)项目支持性文件。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环评、用地、规划、能评等批准文件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的认定结论),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有关证明文件,行业准入证明,单位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等级、近两年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合同等,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材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或法律文书等。
第五条 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申报流程。
(一)市、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梳理汇总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提出申报名单,以正式文件逐级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二)跨设区市的项目向所属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研究提出申报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 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专业力量,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论证。
(二)省发展改革委对各方面意见进行统筹研判,提出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名单,按程序发文公布。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对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建设情况进行跟踪调度。
第八条 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切实提高要素资源的配置效率。各级要素保障部门应按照省政府“要素跟着项目走”要求,在符合规划、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前提下,全面加大土地、能耗等要素资源对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和保障力度。
第九条 为有力保障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加快落地见效,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一次办好”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创新服务方式,加快流程再造,采取容缺受理、集中办理、并联审批等措施,建立健全绿色通道,高效做好项目确立、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项目落地全流程涉及的手续办理。
第十条 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各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用活用好重点项目落地服务机制等,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
第十一条 建立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动态调整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综合评估,有以下情形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一)对符合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条件的新项目,按程序择优予以增补。
(二)对因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和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难以继续推进实施的项目予以调出。
(三)对提供虚假材料、报送虚假数据、不落实项目管理规范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予以调出。
(四)对已经竣工的项目不再调度相关信息。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的综合牵头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集中遴选、动态调整、调度分析、督导服务等工作,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牵头协调解决,对组织管理、工程进度等工作不力问题进行通报和督办,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申报和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单位,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牵头做好本区域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推进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涉及跨设区市项目的省有关部门应牵头做好本领域跨设区市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推进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要素保障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要素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积极服务和保障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推进实施的合理需求。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是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等承担全面责任。应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节能等各项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各项报建审批手续,按照计划建设的规模、内容、工期科学组织项目实施。按照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数据和推进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督导服务。
第十六条 对在省数字产业重点项目组织申报、信息报送、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推诿扯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申报通知中对申报书编制提纲、申报条件等内容进行补充或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