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公通〔2024〕30号《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黄赌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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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黄赌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鲁公通〔2024〕30号






各市公安局、财政局,省公安厅各直属公安局:

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黄赌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3月15日








山东省黄赌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黄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我省的黄赌违法犯罪活动,对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起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与办理黄赌案件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质询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下列违法犯罪行为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

(二)参与赌博及卖淫嫖娼、拉客招嫖、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三)为赌博、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第五条 根据举报提供信息的详细准确程度、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力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分别给予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一)属一般治安案件,给予100至500元奖励或按收缴涉案资金的10%以下奖励;

(二)属一般刑事案件,给予500至5000元奖励或按收缴涉案资金的10%以下奖励;

(三)属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50人以上或当场缴获涉案现金20万元以上,给予5000元至30000元奖励或收缴涉案资金的15%以下奖励;

(四)属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00人以上或现场缴获涉案现金50万元以上,给予10000元至50000元奖励或收缴涉案资金的15%以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5万元;

(五)上述奖励标准中,同时符合定额奖励与按比例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奖励金额。举报人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的案件被列为全国大案要案的,可不受上述奖励限额的限制,但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出上述最高标准的1.5倍。

第六条 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破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接到该举报时间先后为准。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七条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黄赌案件罚没款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黄赌违法犯罪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列入公安部门预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应当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经治安部门和警务保障部门审核,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奖励情况每年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举报奖励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负责发放。奖励资金审批后由办案人员在5日内通知举报人员领取,举报人员接到通知后须在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须写出委托书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条 奖励举报实行实名制度。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14日。


 


附件:黄赌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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