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农规〔2023〕14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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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农规〔2023〕1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29日




 



江苏省渔业船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渔业船员考试大纲,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苏省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和在江苏省登记的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省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的等级职级和内陆渔业职务船员等级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内陆渔业职务船员职级分为:

(一)驾驶人员,职级包括船长、船副;

(二)轮机人员,职级包括轮机长、管轮;

(三)机驾长。

第五条 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签发人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逐级上报至省级渔港监督机构。

第六条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内陆渔业船舶应当满足以下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一)船舶长度24米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配备一级船长、一级船副各1名;

(二)船舶长度不足24米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配备二级船长、二级船副各1名;

(三)船舶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配备一级轮机长、一级管轮各1名;

(四)船舶主机总功率不足250千瓦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配备二级轮机长1名;

(五)无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配备机驾长1名。

第七条 海洋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具体条件依照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执行。

内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开展相应培训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及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学员名册、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报所在地的渔港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渔业船员考试大纲规定的考试科目组织培训。海洋渔业船员考试大纲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并公布。内陆渔业船员考试大纲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公布。

对参加培训课时达到规定课时80%的学员,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方可出具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第十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渔业船员培训档案。

每期培训班结束后,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名册、培训内容、教学计划、考勤记录、监督检查记录、培训证明发放记录等及时归档。

渔业船员培训档案应当一期一档。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的培训费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地方有关规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应当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内陆渔业职务船员晋升顺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驾驶人员:二级船副→二级船长或一级船副→一级船长;

2.轮机人员:二级管轮→二级轮机长或一级管轮→一级轮机长。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渔港监督机构组织渔业船员考试:

(一)初次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

(二)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或职级提高的;

(三)渔业船员证书期满5年后重新申请的。

第十四条 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参加相应等级职级实操科目的考核。

第十五条 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应当参加以下科目考核。

(一)申请海洋驾驶人员证书的,考核捕捞基础、渔业船舶管理;

(二)申请内陆驾驶人员证书的,考核船舶管理;

(三)申请轮机人员证书的,考核轮机管理;

(四)申请电机员证书的,考核船舶机电管理;

(五)申请无线电操作员证书的,考核通讯业务与设备;

(六)申请机驾长证书的,考核渔业管理法律法规;

(七)申请普通渔业船员证书的,考核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渔业船员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评估。

渔业船员考试应当按照渔业船员考试大纲组织实施。

渔业船员考核可由渔港监督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和考试大纲,选取适当科目和内容进行。

第十七条 渔港监督机构在组织渔业船员实操评估时,应当由具有实操评估能力的人员进行。

第十八条 渔业船员考试前,组织考试的渔港监督机构应当制定考试实施计划。考试实施计划包括考试的科目、时间、地点以及渔港监督人员等。

第十九条 渔港监督机构组织渔业船员考试,每个考场不得少于2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当规范着装,切实履行监考职责,如实记录考场情况。

第二十条 申请人部分考试科目成绩不合格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补考2次,逾期未申请补考或者补考2次仍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的,需重新参加培训。

第二十一条 取得渔业船员证书,应通过渔港监督机构组织的考试或考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

(二)12个月以内的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三)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电子照片;

(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原渔业船员证书;

(六)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初次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免于提交第五项材料。

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初次申请、证书等级职级提高),除提交第一项至第六项材料外,还应提交渔业船舶任职资历证明。

渔业船员证书期满5年后重新申请的,提交第一项至第六项材料。

第二十二条 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机电、船舶通信等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除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材料外,还应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和渔业船舶见习资历或在校学习期间在船实习资历。

第二十三条 曾在军用船舶、交通运输船舶等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除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军队出具的任职鉴定或海事部门核发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和资历证明。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在渔业船员证书期满前或证书期满后6个月内向有管理权限的渔港监督机构申请换发证书,并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材料。

渔业船员证书期满6个月且不足5年的,驾驶人员考核船舶避碰和渔业船舶管理,轮机人员考核渔船动力装置和轮机管理,无线电操作员考核通信英语,电机员考核电工基础,其他船员考核渔业法律法规,考核合格的,换发原等级职级证书。

渔业船员证书期满5年后,持证人需要从事渔业船员工作的,应当重新申请原等级职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渔业船员证书损坏或丢失的,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除应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材料外,还应提交损坏的证书原件或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补发的渔业船员证书有效期应与原证书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员违反渔业船舶海上航行作业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同时实行累计记分。

第二十七条 渔港监督机构根据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发证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等,加强渔港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渔业船员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2015年6月20日由原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江苏省实施办法》(苏海规〔20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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