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卫规(医政)〔2023〕5号《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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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卫规(医政)〔2023〕5号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省管有关医院、省医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充分发挥重点专科的带动与引领作用,促进全省临床专科建设,全面提升临床诊疗技术水平和专科服务能力,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对《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苏卫医〔2010〕51号)进行修订完善,制定了《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充分发挥重点专科的带动与引领作用,全面提升临床诊疗技术水平和专科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三级医院(含妇幼保健机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评审、确认和管理等。

第三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是指经过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评审确认,具有医疗服务能力强、医疗质量高、人才梯队合理、技术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规范等优势,医疗技术和临床服务能力达到省内同一专业领先水平的专科。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作为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鼓励先进、择优遴选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定期考评、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原则上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二级诊疗科目设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全面负责全省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管理工作。省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医管中心)协助做好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评审等具体组织工作。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申报、管理工作。

三级医院负责本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专科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评审工作。

第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建立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应当受聘于三级甲等医院,公道正直,取得相应专业高级卫生技术职称5年以上,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胜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 报





第九条 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三级医院申报专科进行初审,择优推荐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省属省管医院直接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第十条 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临床科室有独立病区,病床数≥35张(国家卫生健康委或者省卫生健康委专科建设管理规范中有具体要求的,最低床位数从其规定),病床使用率90%左右;

(二)能独立并常规开展三级医院医疗技术水平标准中本专业一般专科和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及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行列;

(三)具有独立开展与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临床研究能力;

(四)学科带头人在省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

(五)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比例合理;

(六)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除省属省管医院外,申报专科应当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

第十一条 截至申报当年,申报专科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一)发生经鉴定为一级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医疗事故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省医疗服务综合监管系统无法获取申报专科住院病案首页数据或者数据质量未达要求的。


 


第四章 评审与确认





第十二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采用临床客观数据评价、现场检查等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分为临床客观数据评价和现场检查两个部分。

(一)临床客观数据评价。根据临床客观数据指标,对全省三级医疗机构同一专科进行分析评价,确定进入现场检查的专科名单。

(二)现场检查。组织专家对专科基本条件、人才队伍、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医疗质量、科研与教学、专科辐射能力及专科管理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根据临床客观数据评价和现场检查结果,确定各专业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推荐名单;对于部分医疗资源薄弱地区尚未达到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标准的专科,可以择优确定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及建设单位推荐名单应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确认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卫生健康委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核,重新作出评审结论。

第十六条 申报专科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已经确认的,撤销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或者建设单位;情节严重的,下一评审周期不得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动态管理,每4年一个管理周期。管理周期内实行年度考评,考评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提前纳入周期满考核评估。考评合格的,继续确认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不合格的,撤销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下一评审周期不得申报。

建设单位建设周期为2年。建设周期满后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确认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不合格的,撤销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已确认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在管理周期内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予以撤销,下一评审周期不得申报。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医院整体发展规划结合起来,完善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在经费、人才、技术创新上予以保障,提高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完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各项支持政策和制度,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推动医疗机构持续加强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省级财政根据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接受省纪委监委派驻省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委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本办法施行后,《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苏卫医〔2010〕5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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