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22〕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18日
天津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就便、快速高效的天津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航公约》等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2)客船、化学品船舶发生事故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事故;
(4)1万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事件;
(7)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事件。
1.3.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重大)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2)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事故;
(3)3000总吨以上、1万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事件。
1.3.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较大)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2)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3)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4)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1.3.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一般)海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2)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在确保人命救助的前提下,努力实施环境救助和财产救助。充分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保证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就近、快速指派救助力量;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2)政府主导,依法规范。市人民政府主导全市海上搜救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3)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海上搜救中心)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相互配合,取得最佳效果。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实施分级管理。
(4)防救结合,资源共享。“防”是指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响应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可能;“救”是指保证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防救并重,确保救助。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1.5 适用范围
1.5.1 本预案适用于市海上搜救中心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发生的海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2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市人民政府指定或其他搜救中心请求协助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环渤海地区海上搜救合作联动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5.3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启动《天津市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本市海上搜救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天津海事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天津警备区、市应急局、市口岸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委、天津海事局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由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组成,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2.1.2 市海上搜救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海上搜救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拟订海上搜救有关制度和规划;
(3)拟订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4)编制海上搜救预算;
(5)划定海上搜救分中心搜寻救助责任区域并确定其职责;
(6)组织、协调、指挥海上搜救行动;
(7)建设海上搜救队伍,指定本市海上搜救力量;
(8)指导社会搜寻救助力量能力建设;
(9)定期组织开展海上搜救演习及相关培训;
(10)组织开展海上搜救宣传教育;
(11)组织实施海上搜救奖励工作;
(12)开展省际间的海上搜救合作;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2.2 办事机构
2.2.1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天津海事局,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天津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拟定搜救中心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并组织落实搜救中心年度工作计划;起草海上搜救规划;负责组织日常性海上搜救行动;统一调配、维护和管理应急物资;负责组织开展海上搜救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负责督促检查相关单位海上搜救工作,组织交流工作经验;负责组织各种海上搜救工作会议;负责搜救中心的档案管理工作;起草、制发和处理搜救中心文件和重要文稿,编发简报;承办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市委、市政府和市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事项。
2.3 搜救指挥分支机构
天津市海上搜救应急指挥体系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分中心两级搜救指挥机构组成。
海上搜救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海上搜救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编制、修订本搜救责任区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编制本辖区海上搜救经费预算和拟定本搜救责任区海上搜救规划;确定分中心各搜救成员单位职责;指定本搜救责任区海上搜救力量;组织、协调、指挥本搜救责任区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定期组织搜救演习、训练及相关培训;部署和督促、检查海上“一救一清三防”基础与准备工作;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应市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
2.4.1 海上搜救专家组
市海上搜救专家组由应急管理、医疗救护、海事管理、海事法律、灾后处置、航海技术、航海保障、海洋、气象和引航等相关行业和部门的资深专家学者组成。
主要职责是:
(1)提供海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提供海上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法制规划咨询;
(4)参与海上搜救应急相关工作的总结和评估。
2.4.2 其他咨询机构
相关咨询机构包括航海学会、船级社、危险品咨询中心、溢油应急中心等单位。咨询机构应市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市海上搜救中心可就搜救事宜与咨询机构达成相关协议。
2.5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由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搜救指挥机构指定,被指定的现场指挥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
现场指挥主要职责是: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准确完整记录应急救援重要事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中止、终止的建议。
2.6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2.6.1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所属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6.2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是: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相关工作;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时,听从指挥,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海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提交包括音像、图片、总结等有关信息材料;参加各级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演练、演习。
3 预警和响应
预警和响应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 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3.1.1 预警级别确定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信号表示。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严重预警信息:
①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②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③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严重预警信息:
①预计未来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12级以下,或者阵风12级以上14级以下并可能持续。
②预计未来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12级以下,或者阵风11级以上13级以下;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③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较重预警信息:
①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10级以下,或者阵风10级以上12级以下并可能持续。
②预计未来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10级以下,或者阵风9级以上11级以下;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③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预警信息:
①预计未来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8级以下,或者阵风8级以上10级以下并可能持续。
②预计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7级以上8级以下,或者阵风8级以上9级以下;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7级,或者阵风8级并可能持续。
3.1.2 预警信息发布
(1)气象、规划资源、水务和地震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2)市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接收的预报预警信息确定海上风险预警级别,发布海上风险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信息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 预警响应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
4 信息报送
4.1 遇险信息来源
(1)船舶、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或代理人;
(2)目击者或知情者;
(3)国际组织或国外机构;
(4)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4.2 遇险报警的接收、核实和评估
4.2.1 海上遇险信息接收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24小时值守接收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报警电话:022-12395,值班电话:022-58876991/6992/6993/6994/6995,传真:022-58876990。
4.2.2 报警信息的核实和任务分配
接到报警信息后,应立即核实险情信息。
(1)当报警船舶为中国籍船舶时,在查出报警船舶船名后,与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核实遇险情况;
(2)当报警船舶为外国籍船舶时,应通过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代理人与报警船舶所属国搜救部门联系核实遇险情况;
(3)经核实,遇险位置在天津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时,应立即通知该辖区的相应搜救分中心和相关单位;
(4)遇险位置不在天津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时,立即通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并核实遇险情况,及时掌握搜救进展情况;
(5)当中国籍船舶、飞机在中国海上搜救责任区之外发出遇险报警时,及时与船舶所有人进行联系以便确定船舶遇险情况,并立即通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核实遇险情况,及时掌握搜救进展情况;
(6)当搜救行动涉及到多个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的,立即通知并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4.2.3 除上述工作外,还应做到:
(1)保持同了解船舶遇险的机构、单位及个人的联系,跟踪了解遇险船舶自救、互救以及该辖区搜救分中心采取措施等情况,并作好记录;
(2)遇险信息来源于非搜救责任部门,立即通知遇险责任区的搜救分中心开展救助行动;
(3)遇险信息来源于搜救分中心的,向该搜救分中心了解已采取或将采取救助措施的详细情况;
(4)接收到由于火灾、爆炸导致的水上险情时,向属地公安、应急部门通报;
(5)接收到海上保安事件时,向公安部门、海警部门通报;
(6)接收到海上传染病突发事件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向海关部门通报。
4.2.4 险情评估
搜救中心对险情信息核实确认后,按照险情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险情等级。
4.3 遇险信息的报送程序和要求
(1)发生任何级别的海上突发事件,海上搜救分中心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和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2)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Ⅲ级以上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在5分钟内电话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接到Ⅱ级以上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应在2小时内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书面报告。
(3)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各级险情时,应在30分钟内电话向市人民政府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响应
5.1.1 响应原则
(1)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搜救分中心应首先进行响应;
(3)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对搜救分中心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4)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影响海上搜救分中心对其搜救责任区内突发事件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
5.1.2 响应程序
(1)搜救中心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海上突发事件,或者虽未达到上述等级,市海上搜救中心经对险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直接组织时,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或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指定处置的突发事件,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同志进入指挥位置,承担指挥职责。
②市海上搜救中心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同时,按规定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请示报告。
③市海上搜救中心响应时,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组织落实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承担现场指挥职责。
(2)搜救分中心响应
①发生较大、一般等级海上突发事件,由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处置;海上搜救分中心认为险情处置超出自身能力时,可请求市海上搜救中心予以协助。
②海上搜救分中心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同时,按规定程序向市海上搜救中心和本级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5.1.3 海上搜救力量
(1)市海上搜救中心协调联系:
①专业救助力量;
②本市有关社会力量;
③市海上搜救成员单位力量;
④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协调军队、武装力量参与海上应急行动;
⑤需其他地区救助力量支援时,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2)海上搜救分中心协调联系:
①本分中心成员单位力量和社会救助力量;
②需其他救助力量支援时,请求市海上搜救中心协调。
5.2 指挥与控制
5.2.1 市海上搜救中心
(1)按照海上突发事件响应等级,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根据险情评估结果,确定搜救区域,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3)调集相关海上搜救应急力量和装备、物资等,执行应急任务;
(4)掌握事发现场动态情况,协调附近船舶参与搜救;
(5)加强应急通信保障,建立与各海上搜救应急力量及各海上搜救应急力量之间可靠的通信联络;
(6)根据现场搜救和处置的需要,指定现场指挥。搜救行动开始后,在未指定现场指挥的情况下,由先期抵达突发事件现场的船舶承担;公务执法船、专业救助船到达现场后,由其担任或者接任现场指挥,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
(7)必要时,协调相关医疗急救机构派出适任的专业人员,配备必要设备前往现场或指定地点,并做好接收和治疗伤员等应急准备工作;
(8)必要时,发布航行警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9)密切跟踪应急行动进展,及时分析评估搜救措施和方案,并进行调整完善;
(10)因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受到影响的船舶、设施和人员,要采取告知、疏散、撤离等安全措施。
5.2.2 现场指挥
(1)执行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海上搜救应急力量开展行动;
(2)保持与市海上搜救中心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搜救动态情况;
(3)安排人员收集现场搜救和处置行动的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
(4)根据现场情况,对搜救方案、措施和搜救行动的中止、恢复或终止提出建议。
5.2.3 海上搜救应急力量
(1)按照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及时抵达事发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2)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本搜救力量的名称、位置、出发和抵达时间等信息;
(3)抵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
(4)保持与现场指挥的通信联络,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5)根据现场情况,对搜救行动的中止、恢复或终止提出建议;
(6)参加海上搜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不得擅自退出海上搜救行动;确需退出的,应当经市海上搜救中心或者相关海上搜救分中心同意。
5.3 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止、恢复及终止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中止、恢复及终止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或相关海上搜救分中心决定。市海上搜救中心作出中止、恢复或者终止决定后,应当及时通报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相关海上搜救分中心作出中止、恢复或者终止决定后,应当及时通报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市海上搜救中心。
5.3.1 应急处置中止和恢复
(1)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海上搜救行动无法继续进行的;
(2)继续搜救将危及参与搜救人员和搜救船舶、设施、航空器等自身安全的。
中止原因消除后,市海上搜救中心或相关海上搜救分中心应当立即恢复海上搜救行动。
5.3.2 应急处置终止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海上搜救行动已获得成功或者紧急情况已经不复存在;
(4)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者已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
5.4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5.4.1 安全防护原则
(1)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分中心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市海上搜救中心或海上搜救分中心可请求上一级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5.4.2 安全防护指导
搜救值班员在组织、指挥救助行动时,根据下列原则进行指导:
(1)指派专门船舶负责救助船舶衍生事故后的海上接应和监护。
(2)救助船舶按照现场指挥的指定时间和路线进入、撤离救助现场。
(3)岸基救护车辆、医护人员、医疗用具满足一次性转运、救治救助船员、旅客人数要求。
5.5 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1)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遇险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2)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
(3)在海上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市海上搜救中心应通报有关区人民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4)船舶、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挥。
5.6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可请求市人民政府予以支援,组织动员有关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导、调动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展开救援行动。
5.7 信息发布
(1)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海上搜救信息。
(2)重大及以上等级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在市海上搜救中心成立信息舆情组,负责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1)市、相关区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被救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
(2)市公安、民政部门和搜救行动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3)天津海事局对遇险船舶的善后处置提供指导,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搜救行动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工作;外籍获救和遇难人员由天津海事局通知其所在国领事机构协助处理,并抄报市外办。
6.2 工作评估
海上搜救行动结束后,市海上搜救中心针对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对搜救行动开展后评估工作:
(1)案例社会影响重大;
(2)案例具有代表性;
(3)案例相关经验可推广借鉴;
(4)可从案例中吸取教训和改进工作;
(5)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市海上搜救中心和各成员单位要配备保障海上搜救行动的通信设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中,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搜救行动的通信方式。
(2)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海上搜救提供通信保障。
7.2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收集辖区内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责任区海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2)指定搜救力量应按照市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并保持随时可用。
7.3 医疗保障
按照天津市海上医疗救援联动机制执行;相关内容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7.4 治安保障
市、相关区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事发海域沿岸陆上区域的治安秩序,或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治安保障。
7.5 资金保障
海上搜救工作所需资金,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财政部门提供资金保障。
8 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8.1 宣传
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公布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信息,介绍海上突发事件应对常识。
8.2 培训
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制定辖区内总体搜救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8.3 应急演练
市海上搜救中心每3年举行1次综合演练;每年举行1次海上搜救专项演练。市海上搜救中心演练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海上突发事件: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海上搜救责任区:指国家划定的由本市负责的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
本预案中所指“海上”是指天津市海上搜救责任区;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9.2.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天津海事局承担。
9.2.2 海上搜救分中心依据本预案编制本单位搜救应急预案,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9.2.3 市海上搜救中心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9.2.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等21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22号)中的《天津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各成员单位及职责附件
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天津海事局: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工作,负责搜救中心日常值班和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本单位力量和现场附近船舶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市民政局:负责海上获救人员的临时安置和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应急救援中伤残和牺牲人员的优待与抚恤。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和《天津市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海上搜救工作相关经费和奖励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陆上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医疗救援行动;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应急演练。
市规划资源局: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提供海洋观测预警、预报信息及相关水文资料;开展海洋生态损害检测和评估;为海上应急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市应急局:组织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组织参与受灾人员的应急救助。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为遇险人员的医疗移送、疏散、转移以及应急人员、器材、物资的运送等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市口岸办:支持、配合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开展工作;协调相关口岸单位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牵头开展遇险人员家属的维稳工作;根据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实际需要,在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部署下,动员本地区相关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的组织指导。
市通信管理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海上搜救应急通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渤海西部中部海面台风、海上大风的预报预警信息,以及天津沿海陆地大雾预报预警信息。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组织协调本市渔业船舶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做好渔港水域渔业船舶的海上搜救应急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协助做好遇险船舶所载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天津分局:组织民航有关单位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为航空器参加救援提供支持;提供海上救援应急航空运输保障;参与航空器海上遇险搜救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提供航空器在海上遇险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搜救工作的技术支持。
天津警备区:支持、配合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开展工作;协调驻津部队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组织所属民兵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天津海警局:参与海上应急救援和船舶污染应急处置。
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天津救助基地: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为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指挥、协调提供技术支持。
天津港集团: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组织本单位力量开展天津港水域冬季破冰工作。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负责本单位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及海上搜救工作;负责本单位码头、海上钻井平台附近水域破冰工作,并在紧急情况下担任备用破冰力量。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组织本单位所属飞行救助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东方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组织本单位所属飞行救助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中石油海上应急救援响应中心: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为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指挥、协调提供技术支持。
北海航海保障中心: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行动通信、航标、测绘等航海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附件下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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