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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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5号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

现将《浙江省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12月22日








浙江省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省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保障好烈士亲属合法权益,树立缅怀英烈、尊崇烈属的良好风尚,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22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异地祭扫服务保障

(一)异地祭扫服务范围。因烈士未安葬在其亲属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烈士亲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自治县、县级市)前往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开展祭扫纪念活动,各地按规定提供服务保障。安葬地是指烈士墓或者骨灰存放处,如在我国境内无明确安葬地的,烈士亲属可就近选择一处专门纪念烈士的纪念堂馆、碑亭、塔祠、塑像或者篆刻烈士姓名的烈士英名墙作为纪念地。

(二)异地祭扫服务对象。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对象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如确无上述人员的,可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女婿、儿媳、公、婆、岳父、岳母等。

(三)异地祭扫服务方式。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分为组织祭扫和自行祭扫两种方式。

1.组织祭扫。符合条件且有异地祭扫意愿的烈士亲属,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申请有序组织异地祭扫活动,统一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附件1),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对于年满65周岁或者身有残疾、体弱多病的烈士亲属,需自行安排1名身体健康的亲属陪同祭扫。前往祭扫的亲属及陪同人员每次不超过3人。

2.自行祭扫。符合条件但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祭扫的烈士亲属,经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并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附件2)后,可自行前往祭扫,享受相应服务保障,原则上每年1次,每次不超过3人。

(四)异地祭扫服务经费保障。

1.组织祭扫的烈士亲属及陪同人员,由负责组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交通及食宿费,并可为每名祭扫烈士亲属及陪同人员购买1份短期出行意外保险。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当地交通及食宿费。

2.自行祭扫的烈士亲属,祭扫回程后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回执,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当地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处级及以下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其中,跨省祭扫,省际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火车票标准计算,食宿及当地交通费按照3天计算;省内跨市祭扫,市际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火车票标准计算,伙食补助费及当地交通费按照2天计算、住宿费按1天计算;市内跨县祭扫,伙食补助费和当地交通费按照1天计算。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再承担当地交通费和食宿费。无“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自行前往祭扫,不享受定额补助。

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体测算,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可统筹使用相关渠道资金,做好本地区烈士祭扫纪念活动等工作。

二、异地祭扫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异地祭扫意愿的烈士亲属,于每年8月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异地祭扫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烈士姓名、祭扫地点、具体时间、日程安排、烈士亲属身份证明材料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或报纸等媒体平台上发布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办法,告知异地祭扫相关事宜。

(二)制定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审核祭扫需求,制定异地祭扫计划(附件3),3月底前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合理统筹祭扫需求,有序指导各地开展异地祭扫活动。

(三)开具证明。组织祭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祭扫活动前统一开具并保管“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设区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本辖区证明书编号,证明书编号由年份和大写英文字母加三位数字组成,字母和设区市车牌字母一致。如2023年杭州市“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编号为“浙烈属祭扫证〔2023〕A001、A002……”、宁波市编号为“浙烈属祭扫证〔2023〕B001、B002……”,以此类推。当年编号未用完,次年作废。

自行祭扫的烈士亲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介绍信编号参照组织祭扫证明书编号执行。

(四)通报信息。开具“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在祭扫前1个月向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报异地祭扫相关安排。

烈士安葬地或者纪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其他地区的祭扫通报后,应做好保障准备工作,为异地祭扫烈士亲属提供优质服务。

三、异地祭扫优先优惠政策

(一)交通出行优惠优先。

1.祭扫车辆在祭扫活动期间通行高速公路时,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依法交纳车辆通行费。在祭扫活动期间通行高速公路时,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高速公路优先通行服务。

2.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在祭扫活动期间乘坐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并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3.参加祭扫活动的车辆,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优先加油、加水和车辆维修等服务。

(二)文化服务优惠优先。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在祭扫活动期间到国有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三属”减免门票优惠政策。

四、相关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对大力弘扬烈士精神,关爱尊重烈士亲属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扎实、有序、高效开展工作。要将本实施办法层层传导至基层一线,传达至相关服务窗口。

(二)提升服务质量。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探索网上办理申请业务,为烈士亲属异地祭扫提供便利。积极引导开展网上祭扫、代为祭扫,有序组织就地祭扫。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做好提质改造,加强对场地及服务设施的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确保祭扫活动安全进行。

(三)规范祭扫秩序。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祭扫制度,规范祭扫秩序,做好行前教育,引导烈士亲属文明有序安全祭扫。祭扫期间,要充分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对存在不符合政策行为的,要依法妥善劝阻。对不听劝阻仍滋事扰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2日起实施。2023年4月14日发布的《浙江省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1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

附件二: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

附件三:浙江省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计划表




 


附件下载:浙江省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实施办法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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