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字〔2023〕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日照莒县山东彼那尼荣安水泥有限公司“9·25”脚手架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浏览量:          时间:2023-02-11 06:20:38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日照莒县山东彼那尼荣安水泥有限公司“9·25”脚手架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鲁政字〔2023〕10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莒县山东彼那尼荣安水泥有限公司“9·25”脚手架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日照莒县山东彼那尼荣安水泥有限公司“9·25”脚手架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并经省政府研究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测鉴定、建模分析、综合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日照莒县山东彼那尼荣安水泥有限公司“9·25”脚手架坍塌较大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谷雨,江苏恒耐炉料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10月1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莒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孙建民,江苏恒耐炉料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10月1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莒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孟庆海,江苏恒耐炉料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10月1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莒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张庆兴,江苏恒耐炉料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架子工。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10月1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于国东,山东彼那尼荣安水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9月21日兼任生产管理部经理)。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10月3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万修财,山东彼那尼荣安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管理部工艺专工(2022年9月21日前任生产技术部经理)。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10月3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段友元,山东彼那尼荣安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经理(2022年9月21日任安全总监)。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10月3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建议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

1.杨九峰,中共党员,东莞镇应急中心主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2.宋唯星,东莞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应急管理和工业信息化工作。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副镇长职务。

3.刘炎,中共党员,东莞镇副镇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邵建华,东莞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22年10月1日,莒县县委同意其引咎辞去东莞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职务,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荆凡胜,东莞镇党委书记。2022年10月1日,莒县县委同意其引咎辞去东莞镇党委书记职务,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陈维彩,中共党员,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改科科长。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7.朱玉峰,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副局长职务。

8.李晓辉,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2022年10月1日,莒县县委同意其引咎辞去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耿祥明,莒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基础科科长,分管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副局长职务。

10.刘在元,莒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提名人选。2022年10月1日,莒县县委同意其引咎辞去莒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职务,不再提名为莒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人选,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1.孟庆晓,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大气科科长。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2.翟瑞京,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党组副书记,分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3.崔兆吉,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4.尹进华,莒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5.王钧强,莒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四、责成莒县县委、县政府向日照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上述情况同时抄报省纪委监委、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由日照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江苏恒耐炉料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彼那尼荣安水泥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日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力推动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落地见效,有效预防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七、日照市要组织莒县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权限及程序,抓好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事故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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