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应急发〔2022〕74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应急发〔2022〕74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省属和驻晋中央企业:
《山西省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3月7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3月10日
山西省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
钢铁联合企业考核记分对象为炼铁厂(单元)、炼钢厂(单元)主要负责人;有色行业企业考核记分对象为有色冶炼厂(单元)主要负责人;机械行业涉及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考核记分对象为冶铸厂(单元)主要负责人;其他金属冶炼企业考核记分对象为企业主要负责人。
金属冶炼企业是指冶炼过程中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含熔渣)相关生产工艺的企业。以《金属冶炼目录(2015年版)》划分为准。
第三条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研究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业务管理机构和部门的安全职能并配备相应人员;
(四)每月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任免机关在作出任免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决定后(无任免机关的,自企业内部任命文件下发之日起)10日内,要按照明确的金属冶炼企业分级属地监管职责,向市级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市级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要将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决定,逐级报告至省应急管理厅。
第五条 针对金属冶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情形,在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
第六条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七条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调整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一)新任职的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从任职之日起开始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二)调任其他金属冶炼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原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累加。
第八条 根据金属冶炼企业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其他情形,一次考核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四种。
第九条 金属冶炼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12分:
(一)建设项目未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组织施工建设的;
(二)被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建整顿,继续组织生产或建设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或者谎报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有其他一次记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12分情形的。
第十条 金属冶炼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6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产使用的;
(二)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与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三)吊运熔融金属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的;钢铁企业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铸造起重机的;
(四)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的;
(六)受到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指令的;
(七)发生一次死亡1-2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有其他一次记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6分情形的。
第十一条 金属冶炼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3分:
(一)未有效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的;
(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其影响区域内有非生产性积水或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的;
(四)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的,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七)未将外包单位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
(八)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九)有其他一次记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3分情形的。
第十二条 金属冶炼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2分:
(一)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
(二)未及时签订《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书》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四)重大隐患未依法落实“双报告”规定或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编写评估报告的;
(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
(七)监督检查发现有一条重大事故隐患的(除本办法第十、十一条所列重大事故隐患外);
(八)有其他一次记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2分情形的。
第十三条 金属冶炼企业同时存在多种记分情形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记给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金属冶炼企业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记分情形,对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并在考核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山西省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系统。
金属冶炼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分情形按照“谁监管、谁记分”的原则,对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第十五条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含本数)以上的,责令其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经考核仍不合格的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书面告知其任免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2年内不得担任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根据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结果,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七条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因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在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重新对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
第十九条 对在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工作中考核不严、记分不实,特别是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他一次记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12分、6分、3分、2分的情形作出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2022年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周期为8个月。
全文下载:《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 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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