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22〕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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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2〕4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修订后的《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6日





 


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







“十三五”期间,我省作为全国4个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份之一,建立了“1+4+N”制度体系,建设了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选择郑州、平顶山、鹤壁市、济源示范区开展试点,完成了化工、有色、钢铁、建材行业第一批试点企业履约交易,探索了用能权交易有效路径和模式。“十四五”时期是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关键期、窗口期,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能源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产业流动和集聚,加快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在充分总结我省“十三五”期间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和绿色低碳转型战略,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以优化能源资源配置为导向,健全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体系,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引领产业绿色转型发展,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二)基本原则。

1.市场主导,高效配置。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探索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新机制,从源头合理控制新增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用能,以增量优化带动存量调整,推动能源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产业流动和集聚。

2.整体设计,统筹推进。落实节能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与产业规划和能耗标准体系有机衔接,建立规范完善的用能权交易制度体系。统筹节能审查、节能监察、用能权交易等能源消费全过程管理,提高工作效能。

3.突出重点,节约优先。以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实行节约用能指标优先交易,有效激励存量企业节能改造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结合我省能源消费特点,增加煤炭指标交易品种,推动煤炭资源高效利用。

4.公开透明,全程监管。公开用能权确权和交易程序,及时披露指标交易等有关信息,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全流程监管,确保交易有序进行。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立基本完善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体系,建成交易规范有序、监管严格高效、要素流通便捷的用能权交易市场,形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下低成本市场化交易模式。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交易主体、品种及类别。

1.交易主体。包括以下4类: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具体交易执行机构为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新建“两高”项目实施单位;自愿参与市场交易并完成履约义务的用能单位。

2.交易品种。包括2个品种: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含煤炭消费量)(以下简称能耗指标),计量单位为吨标准煤;煤炭消费实物量(以下简称煤炭指标),计量单位为吨。

3.交易类别。包括以下4类:

省级用能权指标。省级统筹部分用能权指标,用于市场化调节和支持省委、省政府规划布局的重大项目建设。

地方用能权指标。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在确保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前提下,统筹本地煤炭指标、新增能耗指标,用于市场化调节和支持本地重大项目建设。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优先收储本地存量企业关停退出、节能改造腾出的用能权指标,根据需要开展区域间能耗指标、煤炭指标交易。

新建“两高”项目用能权。新建“两高”项目(含改扩建项目)新增能耗指标有偿购买;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新增煤炭(不含原料煤)消费的项目(不含统调燃煤机组)可通过交易购买煤炭指标用于煤炭消费替代量。

自愿参与交易单位用能权指标。自愿纳入交易范围的用能单位通过主动关停、节能改造等措施获得的用能权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参与用能权市场交易。纳入碳排放权交易范围的用能单位不再参与用能权交易。

(二)核定用能权配额。

1.合理确定用能权指标。新建“两高”项目按行业能效标杆值(先进值)核定用能权指标。主动关停企业(不含统调燃煤机组)的用能权指标,按关停前一年的企业能耗指标或煤炭指标确定。存量企业通过节能改造节约的用能权指标,采用第三方机构审核等方式确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2.指标注册登记。依托省级智慧节能综合服务平台,完善用能权指标注册登记系统,登记和发放交易主体用能权指标,对指标的持有、转让、注销等进行统一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规范交易市场行为。

1.建立交易平台。依托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省用能权交易系统,提供用能权账户管理、资金结算等交易服务,并与省智慧节能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完善定价机制。用能权交易实行市场定价,初始价格参考“十三五”时期用能权指标平均交易价格形成。随着交易市场日益成熟,交易价格逐步由交易方通过竞价、招拍挂等方式确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规范交易程序。加强交易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定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采取挂牌交易方式,实现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指标交易、清算交收等全流程电子化和信息化。完善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和交易争议解决机制,着力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落实履约责任。完善用能权交易奖惩机制。有关新增用能项目须在取得用能权指标的两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项目的用能权指标由政府无偿收回。及时公布用能权参与交易单位履约情况,将履约情况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不能按期履约的单位,责令限期履约,并按相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用能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地要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经费和人员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能力建设。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强化能源消费分类计量和统计,提高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能源计量数据分析利用水平。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为节能量审核和交易等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加大培训力度,提升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参与人员业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三)建立能源消费核查制度。制定全省统一的能源消费核查指南、标准等技术规范,建立企业能源消费核查制度,加强企业用能数据管理,确保企业用能数据的真实可靠。制订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审核工作流程,规范审核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四)加大资金投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支持能源消费数据审核、能源计量审查、市场支撑平台建设、能源消费数据在线监测、用能权交易和市场调节体制机制课题研究等工作,确保用能权交易工作顺利开展。完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积极参与用能权交易市场建设。获得的相关用能权交易资金按照财政有关规定管理,统筹用于支持本地碳达峰碳中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节能降碳及循环化改造、用能权指标收储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大监管力度。将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履约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对未完成履约或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依法处理并予以曝光。加强对交易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将用能权审核评估工作中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六)加强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大力宣传用能权交易相关政策,提高全社会节能降耗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对用能单位的激励和动员,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用能权交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广电局、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广播电视台)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40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能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引导激励重点用能单位提升能效水平,确保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以下简称能耗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

第三条 用能权是指基于落实能耗双控目标要求,各地及有关单位经划拨、交易、核定等方式形成的,允许其支配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权益指标。

用能权交易,是指用能权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用能权指标交易的活动,分为省级用能权指标交易、各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用能权指标交易、新建“两高”项目(含改扩建)用能权交易、自愿参与交易单位用能权指标交易4种类型。

第四条 用能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全过程电子化、信息化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全省用能权交易制度和市场建设,管理和监督全省用能权交易活动,负责实施省级用能权指标交易,委托有关机构负责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权指标注册、登记、发放及数据核查工作的管理,监管用能权交易机构的日常工作。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能权交易监督监管、业务指导、能力建设、宣传引导、总结评估等工作。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用能权交易工作,实施区域用能权指标交易,做好用能单位用能情况的监测工作。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能耗双控目标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能源消费结构、污染防治攻坚、碳达峰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省级用能权指标。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根据本地能耗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要求和经济增长目标,确定可用于交易的用能权指标。省发展改革委加强窗口指导,未完成上年度能耗强度降低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不得出让用能权指标。

第七条 用能权交易标的为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含煤炭消费量)指标、煤炭消费实物量指标(以下分别简称能耗指标、煤炭指标),单位分别为吨标准煤、吨。

第八条 新建“两高”项目依据所属行业能效标杆值(或先进值)核定用能权指标。

第九条 主动关停企业(不含统调燃煤机组)获得的用能权指标,按照关停前一年的企业能耗指标或煤炭指标确定,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节能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审核后出具确权意见书。

实施节能改造企业获得的用能权指标,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后,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确权意见书。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 交易主体获得的用能权指标应在省用能权指标注册登记系统注册登记。用能权指标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变更相关信息。

 



第三章 用能权交易及管理





第十一条 交易主体为: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新建“两高”项目实施单位,自愿参与交易单位。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定向投放省级统筹用能权指标,省级财政部门在资金划转上予以支持。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市级能耗指标交易,具体交易执行机构为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在资金划转上予以支持。

新建“两高”项目实施单位,指按规定经省级部门会商联审通过的拟建“两高”项目的实施单位。

自愿参与交易单位,指自愿纳入省用能权交易试点范围、参与市场交易活动并完成履约义务的用能单位。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用能单位不再参与用能权交易。

第十二条 新建“两高”项目需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前足额取得用能权指标。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优先收储本地存量企业关停退出、节能改造腾出的用能权指标,可根据需要开展地区间能耗、煤炭指标交易。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的新增煤炭(不含原料煤)消费的项目(不含统调燃煤机组),可通过交易购买煤炭指标用于煤炭消费替代量。

第十四条 用能权交易采取市场定价,初始价格参考“十三五”时期用能权指标平均交易价格(用能权能耗指标200元/吨标准煤、煤炭指标300元/吨)形成。

新建“两高”项目能耗指标交易量根据项目能效水平按以下公式确定:

能耗指标交易量=A×B×C/全省平均工业增加值能耗

其中,A为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含煤炭消费量);B为调整系数(0.3≤B≤1),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节能降碳形势及能耗指标稀缺程度等因素研究提出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确定,初期采用0.3,后期视情况逐步提高;C为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用能权交易系统、研究制定用能权交易规则;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我省用能权交易机构,负责提供用能权账户管理、资金结算等交易服务。

第十六条 交易主体应当通过省用能权交易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交易全过程实行电子化管理、在线监管、网上预警、全程跟踪,在线追溯交易痕迹、实施监督管理,形成责任明确、程序规范、监督到位的在线监管工作机制。用能权交易主体应当核算购入及售出的用能权指标,按照“1701无形资产”科目进行相应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用能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成交价格、成交量、成交金额等重要交易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相关用能权交易资金管理,统筹用于支持本地碳达峰碳中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节能降碳及循环化改造、用能权指标收储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两高”项目实施单位以及自愿参与交易单位提供虚假能源消费数据、未按时履行交易义务的,由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发展改革部门督促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新增用能项目须在取得用能权指标的两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项目的用能权指标由政府无偿收回。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未经许可泄露商业秘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给重点用能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能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交易业务、泄露交易主体商业秘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给重点用能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担用能权交易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等企业信用档案,经依法依规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将信息推送至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9〕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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