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金字〔2022〕2号《青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财金字〔2022〕2号
各市(州)财政局,各省级国有金融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坚持资产转让依法依规。
各国有金融机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资产转让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国有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类资产,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转让不动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有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类资产,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规范资产转让交易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采取进场交易、公开拍卖、网络拍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要合理确定价格,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并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明确交易流程,采取进入产权交易场所交易的,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确认的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并严格按照《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20〕92号)要求,规范做好组织、竞价、公告、支付对价等工作;要确保交易信息公开,按《通知》中不同价值转让项目的公告期要求,确保转让信息发布及时、有效、真实、完整。
三、加强资产转让监督检查。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本级国有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集团或公司内部各类资产转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资产转让交易方式、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督促建立资产转让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各级子公司资产转让事项进行内部审计。各国有金融机构应于2022年3月底前,将资产转让管理制度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每年5月20日前,将上年度资产转让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联系人:杨挺 联系电话:0971-3660209
附件: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号)
青海省财政厅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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