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规〔2021〕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1-04 15:59:2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6〕7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5日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 支持范围

(一)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促进集装箱陆路运输改为水路运输和铁路运输等方式,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提高水水中转比例,缓解陆路运输给本市带来的交通和环境压力,促进节能减排。

(二)提升现代航运服务能级。培育航运服务“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解决航运中心建设难点和热点问题,完善航运服务功能,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融入全球航运事务治理体系,提高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竞争力和影响力。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以下称“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发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实施细则要明确具体支持范围、认定标准、支持方式、补贴标准、申报条件、操作流程等。

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五条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各项目管理部门在每年7月底前,编制提出相关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交通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中要明确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预计资金需求、进度安排等。

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委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具体目标,结合市级财力安排,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需求,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纳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支持项目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项目申报

各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发布。同时,受理相关单位的项目申报。

第八条 资金拨付

各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执行进度申请财政拨款,经市交通委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九条 审计监督

专项资金按照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委等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条 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会同市交通委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由市交通委负责公开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等信息,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涉及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对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除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外,由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该单位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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