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资产〔2021〕11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1-10 06:44:2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资产〔2021〕117号






省级各单位:

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7日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数字化改革体系化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软件资产管理,推进软件资产共建共享共用,提高软件资产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资产,是指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授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软件。

第四条 单位应将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软件资产纳入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按照合法授权、科学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的原则,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五条 软件资产配置应坚持从严控制、安全适用、经济高效、共建共享的原则,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软件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配置,注重软件资产的统筹、整合和共享。单位应在合理测算经费额度基础上,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编制软件资产配置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严格组织实施;年度预算执行中如确需调整软件资产配置预算的,需按原报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六条 软件资产配置方式包括采购软件产品、开发建设、共享、调剂等。单位应合理选择配置方式,严格控制软件产品采购,重点加强对开发建设软件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切实提高软件资产使用绩效。应优先通过共享、调剂方式配置资产。能通过软件共享仓库或应用市场获取软件服务的,原则上不得自行开发建设;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第七条 采购软件产品应实行编制管理。单位应在全面掌握本单位软件资产存量、人员编制、计算机数量等情况基础上,结合单位业务需求,制定软件资产配置标准;按照内部控制要求,科学合理地核定具体软件产品的编制数量。

第八条 开发建设软件应围绕单位核心业务,以整体提升数字化能力为导向,开展需求分析,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达到投资立项标准的,应严格按照数字化改革项目及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开展标准符合性评估,履行审批程序,避免信息孤岛、杜绝重复建设。

第九条 单位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晰软件资产的产权归属。开发建设的软件,属于国有资产部分,应及时确认相应成果和产权;联合或委托开发软件,按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应在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采购软件产品应符合正版化要求,不得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购置更新办公用计算机,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及软件。采购第三方软件产品或服务应取得合法授权。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基础上,鼓励单位使用开源软件,并遵守软件的开源协议。

第十条 单位应充分发挥“一地创新,全省共享”机制作用,利用市场化方法,统筹规划有效推进软件资产共享共用。单位自主开发建设的软件,原则上应采用多租户云服务模式,软件完成开发建设应及时组织验收,以登记软件资产卡片并纳入软件共享仓库作为软件交付、项目资金结算和登记软件资产的重要依据。软件资产所有方可以向软件的共享使用方收取合理的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 单位软件资产和软件服务的政府采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软件产品原则上应在安全可控名录内选择,名录内无相关产品,优先配置国产品牌软件;开发建设软件和购买软件服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要求。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合理设置软件资产管理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落实责任到人。单位应梳理软件资产管理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并确定风险点,建立软件资产管理内控制度。软件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内控要求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充分发挥软件资产效能。

第十三条 单位应做好软件资产使用的分类管理。

(一) 采购的软件产品。应建立健全软件采购、验收、安装和使用制度,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财务入账、清查盘点等基础管理工作。严格按采购合同约定使用,充分考虑兼容性和延续性,发挥软件产品的功效,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核心资料的管理,及时更新授权许可或协议。

(二) 开发建设的软件。业务部门、信息技术部门、软件开发和服务单位应密切配合,持续完善软件的顶层设计,根据单位业务需求不断迭代升级,充分发挥软件在单位数字化改革中的核心作用。

重点加强开发建设软件资产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维迭代的全过程管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软件资产交付手续,并在1年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及时确认并办理权属登记。明确使用、运维、迭代的岗位职责,切实做好对软件源代码、开发文档等技术资料的管控,避免因管理不当或者运维、升级不及时造成损失,确保软件资产安全。

纳入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范围的非涉密类软件,应在浙江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管理系统(IRS)中完成应用编目,并依托IRS进行软件的开发、上架、发布、运维、迭代升级、绩效评估、注销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 统一配发、调剂和受赠的软件。由上级或同级部门基于特定工作统一配发、调剂或受赠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软件,应按无偿调拨或接受捐赠程序办理入账,登记软件资产卡片,保管好软件资产载体、许可证以及授权码等软件资产档案信息,避免资产转移过程中档案信息丢失,加强软件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维护。

第十四条 单位应规范软件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及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及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因发生后续迭代支出而增加成本的,应按照重新确定的成本和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

第十五条 单位应严格执行软件管理内控制度,软件资产需要采购、建设、维护、迭代、升级、淘汰、更新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及时提出,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调整软件角色和权限配置,不得擅自转移安装、转移权限或卸载销毁软件。加强信息安全和保密教育,做好账号、密码保护,防止权限滥用和信息泄露。

第十六条 单位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进行软件资产清查盘点,及时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在本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七条 单位应开展软件资产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软件资产绩效指标体系,提高软件资产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应针对软件资产的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单位自评,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要分析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单位转让软件使用权或者利用软件资产对外投资,按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权限和程序进行。软件资产使用收入作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高校、科研院所对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资产,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批或备案;通过依法设立的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确定价格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软件资产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 软件资产可依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许可协议进行转让、捐赠、调剂、报废等。单位应坚持整合利用优先原则,对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软件资产,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无使用价值的软件资产的核销以及按科技成果的转化软件资产核销,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规定自行审批;未到年限单项原值20万元及以下的软件资产,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单项原值20万元以上的软件资产,由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虽已达到使用年限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软件资产,应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达到下列条件的软件资产应及时处置:

(一) 长期闲置的;

(二) 达不到业务要求确需淘汰,无法维护、升级的;

(三) 因技术原因不能再使用且没有解决方案的;

(四) 已超过授权期限,无法使用的;

(五) 因安全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六) 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处置的。

第二十二条 软件资产处置前应及时进行数据备份和迁移,涉及的代码和数据应妥善归档和保管,由单位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会同信息技术部门,在保障信息和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充分发挥效益的原则进行处置。不涉及信息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鼓励向社会开放源代码。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严格履行处置审批手续,依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资产处置交易凭证,及时调整资产与财务账卡,按照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终止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维项目。

第二十四条 软件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定期开展软件资产管理检查工作,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软件开发合同未明确产权归属、应申请著作权和专利权而未申请、自主开发建设的源代码管理失控以及软件角色权限管理混乱等问题,应重点整改,避免产权纠纷、软件资产流失和信息安全问题。

第二十六条 省级各主管部门和信息技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软件资产绩效管理体系,指导所属单位开展软件绩效管理,汇总单位自评结果,开展部门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推进软件资产管理的规范化,起到标杆示范作用,切实提高软件资产使用绩效。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机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造成软件资产严重低效无效及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软件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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