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注协〔2021〕99号《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注协〔2021〕99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第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0月29日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实现行业“十四五”发展目标,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协会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是以协会会费为资金来源,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事务所做优做强、做精做专,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合理、分类引导、重点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 行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经四川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包括省外事务所在川分所)。
第五条 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重点:
(一)支持事务所晋位升级、品牌建设;
(二)支持事务所采用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
(三)支持事务所“精专特新”发展;
(四)支持事务所完善内部治理机制;
(五)支持事务所人才培养和选拔;
(六)支持事务所数字化转型发展;
(七)支持事务所加强法治建设;
(八)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六条 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行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即事务所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增强发展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取得相应成效,并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审查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第七条 协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资金规模等发布年度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受理相关申报事项。
第八条 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事务所根据申报通知向协会申请补助资金,并按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协会成立项目评审组,委托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提交协会秘书处审定立项,下达资金。
第十条 事务所获得的行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促进事务所做优做强、做精做专、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等相关方向的支出。
第十一条 行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自觉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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