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社〔2009〕94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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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财社〔2009〕94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96号)和重庆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55号)精神,落实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单位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指标界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等。

(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职工失业证》),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城镇“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职工失业证》)和《低保证》,就业前正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职工失业证》)和《零就业家庭卡》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策扶持,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包括社会单位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由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提供,主要包括社区保洁、保绿、保安、保养、车辆看管以及便民服务等项目。社会单位公益性岗位应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各区县(自治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把社会单位提供的公益性岗位统筹用于就业援助,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六)灵活就业是指通过非正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自己组织起来就业和其它形式的就业。

三、补贴标准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四、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并仍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可按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延长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从国发〔2008〕5号文件发文之日起,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从2009年起延长至退休。对2008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剩余期限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五、补贴程序

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再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后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储蓄账户。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但用人单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具体程序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经费渠道

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由接受申请的区县(自治县)支付,并在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支付。

七、工作要求

补贴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工作部门要以建立和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享受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每年年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上年度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专项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办公室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办公室报告补贴人数、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对专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专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公室备案。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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