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办字〔2020〕16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办字〔2020〕16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江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7日
江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天然林是森林资源的主体和精华,是自然界中群落最稳定、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陆地生态系统。全面保护天然林,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对于保护、巩固和发展我省绿色生态优势,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天然林保护与修复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尊重自然、科学修复,生态为民、保障民生,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建立全面保护、系统恢复、用途管控、权责明确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并轨管理,全面落实天然林保护责任,严格天然林管护和用途管制,科学开展天然林监测评估,促进天然林保护工作健康稳步推进,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提供良好生态保障。
(二)主要目标。全省6600万亩天然林得到有效保护,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到2035年,全省天然林面积保有量稳定在6600万亩左右,质量实现根本好转,天然林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生物多样性得到科学保护,生态承载力显著提高。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以天然林为主体的健康稳定、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森林生态系统,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产品、优美生态环境和丰富林产品的需求。
二、建立天然林管护制度
(三)全面落实天然林保护责任。将天然林保护修复纳入全省林长制工作内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将天然林保护修复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天然林保护修复实行管护责任协议书制度,森林经营单位和其他林权权利人、经营主体按协议具体落实其经营管护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任务。
(四)实行天然林分级保护。对全省所有天然林实行全面保护,禁止毁林开垦、禁止改造为人工林以及其他破坏天然林生态环境的行为。根据国家天然林保护区域划分相关技术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自然恢复能力、生态脆弱性、物种珍稀性、群落完整性等指标,合理确定我省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在重点区域内,对天然阔叶林实行全面封禁、严格保护,对天然针叶林实施适当的营林辅助措施,引导形成多种乡土阔叶树混交或针阔混交为主的优势林分;在一般区域内,对天然阔叶林,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的保护措施,对天然针叶林实施人工阔叶化改造等综合措施,培育形成稳定的针阔混交林。
(五)完善天然林管护体系。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依托现有乡镇林业工作站建设天然林管护站点,逐步完善天然林管护网络。建立国有天然林专业化管护队伍,探索建立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林公共管护、家庭管护和个人管护等多种管护形式,鼓励向社会购买管护服务。结合精准扶贫、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覆盖天然林的专职护林员队伍。建立天然林管护人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管护人员工作水平。充分运用卫星遥感、北斗定位等现代技术,构建全方位、多角度、运转高效、天地一体的天然林管护网络,实现天然林保护相关信息获取全面、共享充分、更新及时。建立天然林防灾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天然林防火及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防治工作。
三、完善天然林用途管制制度
(六)建立天然林休养生息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对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和其他自然灾害防控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编制作业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依托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采取近自然经营方式,培育大径材和珍贵树种,增加我省森林后备资源和储备珍贵树种资源。
(七)严格控制天然林地征占用。严格控制天然林地转为其他用途,除国防建设、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地,限制建设项目使用一般区域的天然林地。
(八)积极盘活天然林资源。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可在天然林地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在不改变天然林用途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天然林补助收益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推广,积极盘活天然林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
四、健全天然林修复制度
(九)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根据国家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编制全省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及市、县两级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明确本行政区域天然林保护范围、目标和措施。市、县两级实施方案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其变更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核同意。
(十)建立退化天然林修复制度。根据天然林演替规律和发育阶段,科学实施修复措施。对稀疏退化天然林,充分利用天然林自我调控能力,适当采取补植补造、割灌除草、定株抚育等措施,加快森林正向演替,逐步修复退化天然林生态功能,最终达到自我持续状态。加强天然中幼林抚育,促进林木健康生长,逐步形成地带性顶级群落。鼓励在废弃矿山、荒山荒地、裸露山体、退化人工林地上恢复天然植被,努力扩大天然林地面积。编制天然林修复作业设计,开展修复质量评价,规范天然林保护修复档案管理。
(十一)强化天然林修复科技支撑。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科技支撑、管理人才培养及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研院校、技术推广机构人才和技术优势,开展天然林资源管护、生态修复、抚育采伐、生长复壮等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科技攻关,加强不同类型天然林更替、择伐、渐进、抚育、封育等修复方式的研究与示范推广。探索制定退化天然林修复技术、作业设计和质量评价等标准。大力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合作交流,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理念和技术。
(十二)健全天然林监测评估制度。根据国家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监测评估技术规程,科学布设天然林监测样地,同时依托现有国家级和省级森林生态监测站点,逐步建立辐射全省的天然林资源监测网络。鼓励市、县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监测评估。定期发布全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监测评估报告。建立全省天然林数据库和天然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五、实行天然林监管制度
(十三)加快天然林保护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我省天然林保护立法工作,用最严格法治对全省天然林资源实行全面保护、严格监管,不断提高天然林资源质量,逐步增强天然林生态功能,保障森林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十四)完善天然林资源监管机制。将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列入林长制考核内容和地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作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及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考核监督,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情况年度县级自查和省级复查制度,实行绩效管理。通过舆论监督、群众举报或公众号投诉等多种方式,发动社会各界积极防控天然林非法破坏和各种灾害事件。强化林业执法体系建设,提升林业执法水平,加大对破坏天然林的打击力度,合力保护天然林资源。
(十五)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保护修复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承担主要责任,分管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建立天然林资源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天然林保护政策落实不力、盲目决策,对天然林保护修复不担当、不作为,以及对破坏天然林资源处置不力、整改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对破坏天然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六、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党对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认识到天然林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关键性的重大任务,必须把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担当。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机构队伍建设,天然林分布密集、保护维护工作任务重,确需设立机构的,可按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和相关程序报批,切实解决好天然林保护修复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完成天然林保护修复目标任务。
(十七)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投入等支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天然林保护修复的资金投入,统一天然林管护与公益林补偿政策。逐步加大对天然林抚育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财政专项补助。逐步建立天然商品林差别化补偿机制,对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区域倾斜。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强化天然林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完善天然商品林保险制度。探索天然林保护修复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森林认证、碳汇交易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天然林保护修复。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从事天然林保护公益事业。进一步探索重要生态区位天然商品林赎买等制度。
(十八)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国有林场管护用房、道路、饮水、供电、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天然林管护站点、监测站点、科研基地、种质基地等建设,强化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等的现代装备建设,全面提升天然林综合管理水平。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科普宣传教育,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科普教育基地及宣传碑牌,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提高公众对天然林生态、社会、文化、经济价值的认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天然林的良好氛围。鼓励和引导群众通过订立乡规民约、开展公益活动等方式,培育爱林护林的生态道德和行为准则。按规定对在天然林保护修复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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