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函〔2019〕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设置乐清北收费站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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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设置乐清北收费站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浙政办函〔2019〕5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温州市政府《关于增设甬台温高速公路乐清北互通收费站的请示》(温政〔2019〕4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新增乐清北收费站有关事宜的意见》(浙交〔2019〕130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设置甬台温高速公路乐清北收费站(里程桩号K1714+291处),在乐清北互通和收费站通过质量检测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具体收费事宜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公布。收费期间,如国家和省实施新的高速公路收费政策,则作相应调整。
温州市政府要指导甬台温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42号)精神,完善乐清北收费站相关设施,统筹安排收费人员。
附件:甬台温高速公路乐清湖雾街至白鹭屿段及甬台温高速公路复线温州南塘至黄华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和里程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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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