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审〔2021〕8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新建铁路西安至十堰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浏览量:          时间:2021-09-25 03:39:09

生态环境部关于新建铁路西安至十堰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环审〔2021〕82号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新建铁路西安至十堰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铁发改函〔2020〕4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陕西省和湖北省境内,包括正线和西安枢纽相关工程。正线起自西安东站(含)以北约1公里处,向南经陕西省西安市、商洛市以及湖北省十堰市,接入既有武汉至十堰高速铁路十堰东站(不含),新建线路长255.75公里(陕西省境内169.39公里,湖北省境内86.36公里),按照双线电气化高速铁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目标值350公里/小时。西安枢纽相关工程主要包括新建西安东站至西安站联络线以及西渝高速场西康正线延伸线、拆除重建既有田灞联络线等联络线及其他线路工程、新建西安东动车运用所及动车组走行线工程、新建西安东站普速存车场,涉及线路长约41.46公里。利用既有十堰东站,新建客运站6座。新建牵引变电所5座、还建1座。

该项目符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基础〔2020〕595号文件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意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沿线生态、声环境等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经过陕西省渭河谷地农业生态区、秦巴山地落叶阔叶和常绿阔叶混交林生态区、湖北省秦巴山地北亚热带常绿-落叶阔叶林生态区等生态功能区,沿线以森林植被和灌丛为主,分布有林麝、红腹锦鸡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项目实施将占用部分植被及水域,施工、运营等可能对部分野生动物及其生境造成不利影响,新增人工构筑物将可能与原有景观不协调。西岭、小寨、天竺山一号、秦岭马白山等隧道施工,可能会对顶部及周边植被造成一定影响。统筹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对路线进行比选和优化后,项目以隧道、桥梁、路基等形式穿越陕西天竺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湖北丹江口库区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辋川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还可能对敏感区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二)噪声及振动影响。评价范围内分布有声环境敏感目标92处、环境振动敏感目标71处。受既有铁路和公路交通噪声等影响,现状8处声环境敏感目标超标;环境振动敏感目标现状均达标。项目实施将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据预测,运营近期不采取措施情况下,79处声环境敏感目标噪声超标,9处环境振动敏感目标环境振动超标。

(三)水环境影响。项目以桥梁跨越浐河、汤峪河、岱峪河、辋川河、汉江等多条河流,以隧道地下通过陕西省西安市李家河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湖北省郧西县天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湖北省郧西县五马石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以隧道、桥梁、路基穿越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项目实施产生的生活污水、施工废水、隧道排水等,若直接排放,将可能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隧道涌水可能对局部区域居民供水造成不利影响。

(四)其他影响。项目实施还将产生电磁影响、扬尘污染、固体废弃物等,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项目还涉及商洛崖墓群等文物保护单位,可能会对文物产生一定影响。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等区域,一旦发生渗漏可能会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突发事件造成的污染物外排等可能导致次生环境污染,存在一定环境风险。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生态保护。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进一步优化局部线路方案、施工方案和工艺,通过永临结合、统筹布设沿线临时工程、优先使用现有道路、控制新建施工道路宽度、优化土石方管理等,控制施工范围,减少工程占地、地表开挖,加强边坡支护,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隧道洞口等区域设置栅栏等防护措施,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尽量避开周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集中时段,涉水施工尽量选择在枯水季节,尽量避免或减轻对野生动植物的不利影响。加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根据其习性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噪声、阻隔等不利影响;开工前针对施工区域开展动植物详查,必要时对临时辅助工程进行优化。施工中发现新的珍稀濒危保护野生动植物或受伤野生动物,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必要时向主管部门和我部报告。采取综合利用等方式减少弃渣,优化弃渣场选址,先挡后弃,弃渣排向指定弃渣场,加强弃渣场管理和监控,避免产生次生生态破坏。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回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加强生态修复设计,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及乡土物种,重建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初期采取加强管护等措施确保修复成效,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针对涉及相关保护区域及其他有必要的路段,应开展景观设计,确保工程与周围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城市风貌等相协调。加强对西岭、小寨、天竺山一号、秦岭马白山等隧道顶部及周边植被跟踪监测,根据影响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二)做好生态敏感区的保护。尽最大可能避让和减少占用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除环评文件已列外,尽量不设置其他临时工程;采用低噪声设备,尽量缩短敏感区内施工时间,严禁向敏感区内排污倾废,实施生态补偿措施,减轻对其主要保护对象的影响。对穿越敏感区路段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监测,细化针对其保护对象的监测方案,一旦有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优化陕西天竺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施工布置,尽量减少临时占地面积和植被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生态修复;施工时间尽可能避开中华斑羚、红腹锦鸡等重点保护动物的觅食、活动高峰时段,加强监测监控,发现附近有林麝等重点保护动物活动时应暂停施工。湖北丹江口库区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涉水施工尽量避开鱼类集中产卵繁殖期;在施工结束后及时对路基两侧边坡进行生态修复;严格控制穿越地质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敏感区路段的扰动范围,临时工程施工结束后及时采取迹地清理和生态修复;进一步优化跨河桥梁设计,严格落实人工增殖放流、栖息地保护、生态监测等保护措施,减轻不利影响。进一步优化浐河湿地内桥跨设计,减少桥墩数量;水中墩施工采用钢围堰,钻孔泥浆应妥善收集处置,不得向湿地排放。敏感区内生态修复应结合其主要保护对象生境恢复需求开展。应主动对接生态保护红线主管部门,做好衔接;针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路段,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建设;结合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三)严格落实噪声及环境振动防治措施。严格落实针对距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范围内(含包夹区域)噪声敏感建筑物提出的拆迁或功能置换措施,纳入工程拆迁一并实施。对噪声预测超标的敏感目标,优先采取声屏障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仍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辅以隔声窗措施。针对声屏障开展专项设计,确保其形式、结构、材质、长度、高度等满足降噪效果要求。环境振动预测超标的敏感目标,纳入工程拆迁。

施工期制定完善的施工方案和环境管理计划,高噪声施工机械尽量远离噪声敏感建筑物布设或避开敏感时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爆破噪声及振动影响,必要时采取设置移动式声屏障措施;列车运行进出隧道带来的微气压波导致不利影响的,在隧道进、出口设置缓冲结构以减轻不利影响。施工期和运营期开展噪声、振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强化噪声及振动防治措施。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线路两侧及站场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及集中居民住宅区等敏感建筑物,必要时,合理优化调整涉及居住用地的相关区域规划。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

(四)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同意报告书提出的位于辋川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内的辋峪河大桥、丹江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柳家河福银立交大桥不设水中墩的优化调整建议。施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不得向敏感水体或敏感保护区域排放。沿线涉水施工选择在枯水期进行,涉水桥墩采用钢围堰施工,桥梁钻孔桩施工产生的泥浆干化处理后外运,严禁向水体排放。加强隧道施工排水的源头控制,做好超前地质预报,开展清污分流工艺设计,尽可能减少隧道施工废水产生量;对周边水库或居民饮用水可能造成影响的西岭及肖岭等隧道,加强水位水质等监测,做好应急供水预案,一旦受到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运营期站所污(废)水经收集后排入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或排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下阶段,应结合站场污水量及当地气候条件、区域或行业内实际应用案例等,优化站场污水处理工艺设计,做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措施有效。

针对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路段,进一步优化设计和施工布局,不在保护区内设置取土场、弃渣场,减少其他临时工程设置,减少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扰动影响;强化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路段的施工期管理,设置警示标志,严禁在保护区域内长期贮存和排放污(废)水、废液、固体废物等;原则上不得在保护区域内开展施工机械维修,避免含油污水造成局部污染;弃土弃渣及时外运,严禁在保护区域长期堆放;桥墩施工采用环保无毒泥浆,废弃泥浆干化后外运妥善处置;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敏感区内水体、隧道施工废水等进行监测监控;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切实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五)落实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针对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等,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制定和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方案。牵引变电所、通信基站等选址远离居民区等敏感目标,确保不造成影响。强化绿色施工,选用达标排放的施工机械,具备条件的采用新能源施工机械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涉及敏感区域的拌合站、砂石料场加工区等具备条件的采取密闭设计或强化抑尘措施;采取密闭运输、苫盖、洒水抑尘、车辆及路面清洗等措施,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固体废物应依法分类妥善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暂存应符合防渗漏、防扬尘等相关环保要求。严格控制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路段的施工范围,加强环境管理,避免对文物造成影响;优化涉及的桥梁、隧道施工工艺,减缓振动影响。针对高铁建设对秦岭北麓、南水北调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影响及关键调控技术等开展深入的专题研究。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明确人员、职责、制度和资金保障,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生态环保措施专项设计要求。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开展专项工程环境监理,针对各项措施及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实施效果等开展监理,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应编制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包括生态环境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监理及监测、环境管理、接受生态环境监管等情况报生态环境部门。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全线正式通过验收运营5年后,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主动回应公众关于项目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五、西安市、商洛市、十堰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华南督察局、西北督察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及西安市、商洛市、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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