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函〔2021〕8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评选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1-12 03:18:5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评选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体育行政部门:

近年来,全国体育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锚定体育强国建设重大战略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改革创新,锐意进取,体育领域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创造了新业绩,在提高人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新贡献。特别是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国体育系统勠力同心、迎难而上,较好完成了“防疫情、保备战、促发展”各项工作任务,涌现出一批勇于担当、真抓实干、创新有为的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开拓进取、奋发有为、再立新功,增强体育事业发展内生动力,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体育系统各单位或部门及临时性集体;

2.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国体育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对体育行业企业人员等体制外人员一般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曾获本项表彰的集体或个人,如在近4年内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可继续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70个,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45名。各省级评选机构分别推荐2-4个先进集体和1-3名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对在2020年东京奥运会取得前二名的运动员,可按规定申请授予“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届时另文部署。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过硬、信念坚定,拼搏进取、务实担当,勤政廉政,团结协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紧紧围绕新时代体育工作中心任务,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体育文化、体育法治、体育科研、体教融合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促进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取得显著成绩;

2.在2020年东京奥运会和2022年北京冬奥会备战、国家队人才培养输送、运动队服务保障、国家队党建、运动员发展保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充分发挥体育公共服务职能,在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体育管理制度、推动体育治理方式创新、治理效能提升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等方面成效明显;

4.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体育工作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反应迅速,勇于担当,措施有力,成效显著;

5.大力加强思想政治、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反腐倡廉等方面建设,成效显著,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突出;

6.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素质好、服务意识强,理想信念坚定、勇于担当作为,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爱岗敬业、作风优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探索新时代体育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在深化体育改革和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2.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在推动全民健身、提升群众体育工作影响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为促进全民健身事业不断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3.围绕2020年东京奥运会、2022年北京冬奥会备战工作,在竞技体育方面取得重大成绩或为竞技体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4.在体育产业、体育科研、体育文化等领域取得丰硕成果、作出突出贡献;

5.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冲锋在前、勇挑重担、科学防控,在全力保障奥运备战、体育复工复产工作中实绩突出;

6.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联合成立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各省级评选机构负责本地区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请于2021年6月25日前将评选机构成员名单、工作人员联系方式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评选程序

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和全国范围内进行3次公示,具体程序要求如下:

(一)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二)拟推荐对象应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体育行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各省级评选机构对本地区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严格审核,将初审推荐材料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三)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通过对象并反馈各省级评选机构。根据反馈意见,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省级评选机构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在本地区范围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所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主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各省级评选机构在省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公示期间,如遇推荐对象存在异议情况,推荐地区和有关单位应开展认真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未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取消该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

(五)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复审后,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推荐评选工作应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工作,特别是急难险重岗位的集体和个人倾斜。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训练、科研、教学工作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专业技术人员参评。

(二)严格履行推荐程序。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推荐工作。对通过初审的推荐对象,由各省级评选机构负责统一征求省级公安部门意见。其中,推荐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是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还须征求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意见,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还须征求统战部门和工商联意见。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工作由省级评选机构组织实施,按管理权限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得由推荐对象本人征求意见。

(三)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推荐对象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各地方评选机构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廉洁关,“谁推荐、谁负责”,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要采取适当方式深入考察了解推荐对象,坚决杜绝带“病”推荐、参评。

(四)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地方推荐评审过程中,根据需要安排调研,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防止“弱势陪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并停止该地区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于已授予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奖章、证书等,停止享受有关待遇,并追缴个人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从重予以处理。

六、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全国体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发放一次性奖金,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七、进度安排

各省级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报送推荐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一)初审环节。请各省级评选机构于2021年7月9日之前报送初审材料,包括:《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附件2),《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附件3),《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7),省级评选工作机构推荐评选工作报告。推荐对象主要事迹材料摘要,控制在350字以内。省级评选工作机构推荐评选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初审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排序、推荐意见等。

(二)复审环节。请各省级评选机构于2021年8月5日之前报送正式推荐材料,包括:省级评选工作机构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8),《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9),《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10),《征求意见表》(附件4-6)。其中先进事迹材料分为推荐对象综合表现、主要突出事迹两部分,字数控制在1500以内,可另附页。省级评选工作机构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在本地区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反映本单位工作的不同内容彩色照片4张;推荐的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需附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3张,5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同时提供照片电子版,并注明单位、姓名。

相关材料纸质版统一用A4纸报送,正式推荐材料须报送一式6份。审批表等材料可在国家体育总局官网“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sport.gov.cn。报送材料电子版请刻盘,随同纸质材料一并报送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

八、联系方式


(一)国家体育总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邮编:100763

联系人:田军杰

电话:(010)87182257(兼传真)

电子邮箱:blc@sport.gov.cn

(二)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邮编:100013

联系人:王辰储

电话:(010)84234176

电子邮箱:biaozhang@mohrss.gov.cn





附件:【点击官网下载

1.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

3.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

4.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5.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6.企业征求意见表

7.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8.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9.全国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10.全国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对象汇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体育总局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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