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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中外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一定由董事长担任

    【问题】某中外合资企业,一方为董事长、另一方为副董事长和总经理。现事长经常不在,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问:能否使用公司法,由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答】首先,我们来看新《公司法》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从这一点,似乎可以得出,总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但是,我们要注意到:问题中的主体是中外合资企业,也就是说新《公司法》能否适用?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是这样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第六条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现在关键问题是,新《公司法》所中的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还是广义的法律,如果是狭义的法律,仅指限定为人大以及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不包括其他诸如行政法规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那么,就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总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如果,是指广义的法律,那么就包括行政法规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约束,则总经理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笔者倾向于该条所指的法律为狭义的法律。

    解决了法律的适用问题,但是,并不意味着总经理一定能够担任法定代表人。首先,该合营企业必须修改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修改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必须经全体董事的同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个董事不同意,就修改不了,总经理就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要想改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选是比较难的,除非在重新选举董事长时,更换董事长的人选才能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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